正确答案
(1)该案例中,学校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神圣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2)学校教育工作者应提高对法律法规的认识,转变自己的观念,且学校以校规的形式随意开除学生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学校因为学生钱刚的打架、逃学等行为而不顾法律的规定,随意开除学生,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要依靠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应责令该学校撤销对钱刚的开除学籍处分,并对其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教师应该加强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中小学生由于辨别能力和自制能力较差,犯错在所难免,学生犯了错,学校和教师应当对其进行科学的教育。若拒绝给学生以改正错误的机会,动辄以开除处理,实在有违教育的本质和宗旨。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教育学生是学校的责任和义务,而开除学生则是把学生不负责任地推向社会,这无疑违背了教育者的职业道德和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