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与香港某公司于1990年12月签发了一份购销鱼粉的合同。合同规定,由香港公司向厦门公司提供自委内瑞拉的鱼粉5000吨,合同货物分两批交付,每批分别为2500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第一批货物交付期限为1991年2月中旬,厦门公司应于1991年2月1日或之前,开出信用证,第二批交货期限为同年8月底,厦门公司应于8月20日或之前,开出信用证,厦门公司依约于2月1日开出信用证,第一批货物于2月14日运抵福州港,厦门公司请当地商检部门检验,商检结果合格。但厦门公司于5月初向香港公司提出鱼粉生虫,要求退回已付货款的1/2。香港公司没有同意,厦门公司遂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香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厦门公司没有依约开出第二批货物的信用证。结果香港公司亦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厦门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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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与香港某公司于1990年12月签发了一份购销鱼粉的合同。合同规定,由香港公司向厦门公司提供自委内瑞拉的鱼粉5000吨,合同货物分两批交付,每批分别为2500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第一批货物交付期限为1991年2月中旬,厦门公司应于1991年2月1日或之前,开出信用证,第二批交货期限为同年8月底,厦门公司应于8月20日或之前,开出信用证,厦门公司依约于2月1日开出信用证,第一批货物于2月14日运抵福州港,厦门公司请当地商检部门检验,商检结果合格。但厦门公司于5月初向香港公司提出鱼粉生虫,要求退回已付货款的1/2。香港公司没有同意,厦门公司遂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香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厦门公司没有依约开出第二批货物的信用证。结果香港公司亦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厦门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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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2日在B国申请注册了“HWH”商标。2006年4月3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C国申请注册“HWH”商标,并请律师史密斯先生代理有关事项。C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已经有人于2006年4月1日提出同样的申请。2006年6月7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D国申请注册“HWH”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在自己国内没有申请该项权利。2006年7月2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该商标已经在A国取得合法权利。D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该申请不符合D国的商标法。注:以上几个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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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2日在B国申请注册了“HWH”商标。2006年4月3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C国申请注册“HWH”商标,并请律师史密斯先生代理有关事项。C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已经有人于2006年4月1日提出同样的申请。2006年6月7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D国申请注册“HWH”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在自己国内没有申请该项权利。2006年7月2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该商标已经在A国取得合法权利。D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该申请不符合D国的商标法。注:以上几个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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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2日在B国申请注册了“HWH”商标。2006年4月3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C国申请注册“HWH”商标,并请律师史密斯先生代理有关事项。C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已经有人于2006年4月1日提出同样的申请。2006年6月7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D国申请注册“HWH”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在自己国内没有申请该项权利。2006年7月2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该商标已经在A国取得合法权利。D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该申请不符合D国的商标法。注:以上几个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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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2日在B国申请注册了“HWH”商标。2006年4月3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C国申请注册“HWH”商标,并请律师史密斯先生代理有关事项。C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已经有人于2006年4月1日提出同样的申请。2006年6月7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D国申请注册“HWH”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在自己国内没有申请该项权利。2006年7月2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该商标已经在A国取得合法权利。D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该申请不符合D国的商标法。注:以上几个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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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4月3日,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物资供应公司(下称原告)与香港华润艺林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公司)在香港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由香港公司向原告提供钢材。合同规定由卖方向买方提交空白背书全套已装船提单,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原告按合同规定如数将货款汇至香港公司帐户。1985年5月31日,货物在联邦德国汉堡港装上N.V欧洲——海外班轮公司(下称被告)所属“美女星”轮,被告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正面记载:线材809件,螺纹纲1119捆。背面载明:适用《海牙规则》及《维斯比规则》的有关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丢失及损坏所负的责任,每件或每吨不超过500美元。1985年8月14日,“美女星”轮抵达中国厦门港卸货。发现短卸43捆钢材,对此船长在“货物溢短单”和“货物残损单”上签字确认。经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具的商检证书也确认:短少43捆,重量短少10202吨,系发货前漏装所致。原告据此向被告索赔,被告迟迟不答复。1986年6月13日,原告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短交43捆所造成的货损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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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4月3日,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物资供应公司(下称原告)与香港华润艺林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公司)在香港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由香港公司向原告提供钢材。合同规定由卖方向买方提交空白背书全套已装船提单,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原告按合同规定如数将货款汇至香港公司帐户。1985年5月31日,货物在联邦德国汉堡港装上N.V欧洲——海外班轮公司(下称被告)所属“美女星”轮,被告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正面记载:线材809件,螺纹纲1119捆。背面载明:适用《海牙规则》及《维斯比规则》的有关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丢失及损坏所负的责任,每件或每吨不超过500美元。1985年8月14日,“美女星”轮抵达中国厦门港卸货。发现短卸43捆钢材,对此船长在“货物溢短单”和“货物残损单”上签字确认。经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具的商检证书也确认:短少43捆,重量短少10202吨,系发货前漏装所致。原告据此向被告索赔,被告迟迟不答复。1986年6月13日,原告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短交43捆所造成的货损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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