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地区实际情况,对擅自关闭、闲置、拆除、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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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有哪些行为,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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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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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行为”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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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企业如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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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如何认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现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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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国发〔2007〕36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和《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22号)的有关规定,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认定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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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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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的()认定为污水处理厂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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