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3 个小题

1995年10月,某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该市土地管理局签订了200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每亩地价为10万元。该公司受让土地后,在未经任何开发的情况下开始转让其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1995年6月该公司另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每亩12万元的价格转让,合计地款项共计2400万元。市土地管理局获知此事后,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其违法所得400万元。

简答题1

两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转让合同无效。理由;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水、电、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的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着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就属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转让条件。由此可见以上两公司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转让条件。在未进行任何开发的情况下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典型的非法“炒卖”土地使用权,因此转让合同无效。

答案解析

简答题2

土地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合法,土地管理局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合法的。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任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答案解析

简答题3

若管理相对人对此处罚不服,可通过什么途径得到法律救济?

正确答案

1、是申请行政复议。相对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之内向该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直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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