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历史法学盛行了近一个世纪,在19世纪上半期,它处于强有力的地位,到了19世纪末,它逐渐走向衰落。1888年斯坦姆勒在其《历史法学的方法》中,对于历史法学予以严厉地批判,法国的一位历史学家指责历史法学的保守和对于法律进化的否定态度,1897年霍姆斯在其著名的《法律的道路》中,指出了历史法学的根本错误,这就是,没有有意识地考察法律所体现的社会利益,对法律的改进持一种否定的态度,没有确立起一种有效的适用于现实需要的法律基本观念。在历史法学解体的过程中,有的人通过功利主义转向到法律实证主义,有的人转向到了法律的经济历史解释,有的人区分“历史的方法”和“历史学派”,坚持一种纯粹的历史描述方法。耶林的目的法学广泛传播后,历史法学作为一个学派最后为社会法学所吞并和吸收。对于历史法学有着重要贡献的科勒,则转向了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在他的理论中,他认为法律的发展中存在一种创造性的因素,过去的法律是由当时的文明程度所决定的,当社会发展之后,必须改变旧的法律以符合现代文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