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对
B错
没有国家统一,公民的任何权利与自由都是没有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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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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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政府,有利于敦促各级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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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宪法基本都以专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确认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的自由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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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们对宪法精神与基本内容的理解、认同与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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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国家坚持人民民主的价值取向,使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立法的全过程,建立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立法机制,推进法制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使法律真正体现和表达公民的意志,真正成为保护人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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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公正的司法制度是依法治国形成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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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2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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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2年4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2012年11月5日,陈明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2013年3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2014年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2014年1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问题: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2.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张巡是否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3.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什么?4.刘宝可主张哪些法律救济?为什么?5.陈明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50万元出资的缴付?为什么?6.就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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