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某个体户2005年5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开业进行经营。7月1日接到税务机关发来的一份责令限改通知书,责令其在7月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手续。7月6日该个体户到税务机关申辩,自己虽开业两月,但尚未作成一笔生意,所以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请问税务机关对该个体户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该个体户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理由不成立,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仍未向税务机关申办税务登记,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 某税务分局在2005年3月12日实施检查中,发现好再来服装店2005年2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据此,该税务所于2005年3月13日作出责令好再来服装店必须在2005年6月20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的通知书。问:该分局作出的责令限改通知书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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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月5日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1月1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了税务登记,该公司经营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请问税务机关对该公司需要进行哪些税种认定?该公司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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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2006年1月1日,甲企业从二级市场支付价款510000元(含已到付息但尚未领取的利息10000元)购入某公司发行的债券,另发生交易费用10000元。该债券面值500000元,剩余期限为2年,票面年利率为4%,每半年付息一次,甲企业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资料如下:(1)2006年1月5日,收到该债券2005年下半年利息10000元;(2)2006年6月30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575000元(不含利息);(3)2006年7月5日,收到该债券半年利息;(4)2006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550000元(不含利息);(5)2007年1月5日,收到该债券2007年下半年利息;(6)2007年3月31日,甲企业将该债券出售,取得价款590000元(含1季度利息5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要求:作出甲企业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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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截止到2005年5月1日,欧洲联盟的成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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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9年5月5日,为支付电费,某水泥厂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并经农行某营业所签章同意承兑。汇票载明,收款人为某农电局,金额13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9年8月5日。签发当日,汇票交付农电局。后水泥厂与营业所签订承兑协议,约定汇票到期日前水泥厂将票款13万元交存营业所以便到期付款。5月8日,农电局遗失汇票。5月9日上午,农电局向营业所申请挂失,并请求补开银行承兑汇票。营业所称,待汇票到期日届满,看有无他人持票取款再定。汇票到期届满无他人持票取款,农电局请求营业所支付票款,遭拒绝。农电局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营业所支付票款13万元。营业所辩称,水泥厂未按协议交存票款,营业所在未见汇票情况下不应承担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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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9年5月5日,为支付电费,某水泥厂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并经农行某营业所签章同意承兑。汇票载明,收款人为某农电局,金额13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9年8月5日。签发当日,汇票交付农电局。后水泥厂与营业所签订承兑协议,约定汇票到期日前水泥厂将票款13万元交存营业所以便到期付款。5月8日,农电局遗失汇票。5月9日上午,农电局向营业所申请挂失,并请求补开银行承兑汇票。营业所称,待汇票到期日届满,看有无他人持票取款再定。汇票到期届满无他人持票取款,农电局请求营业所支付票款,遭拒绝。农电局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营业所支付票款13万元。营业所辩称,水泥厂未按协议交存票款,营业所在未见汇票情况下不应承担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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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9年5月5日,为支付电费,某水泥厂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并经农行某营业所签章同意承兑。汇票载明,收款人为某农电局,金额13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9年8月5日。签发当日,汇票交付农电局。后水泥厂与营业所签订承兑协议,约定汇票到期日前水泥厂将票款13万元交存营业所以便到期付款。5月8日,农电局遗失汇票。5月9日上午,农电局向营业所申请挂失,并请求补开银行承兑汇票。营业所称,待汇票到期日届满,看有无他人持票取款再定。汇票到期届满无他人持票取款,农电局请求营业所支付票款,遭拒绝。农电局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营业所支付票款13万元。营业所辩称,水泥厂未按协议交存票款,营业所在未见汇票情况下不应承担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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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9年5月5日,为支付电费,某水泥厂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并经农行某营业所签章同意承兑。汇票载明,收款人为某农电局,金额13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9年8月5日。签发当日,汇票交付农电局。后水泥厂与营业所签订承兑协议,约定汇票到期日前水泥厂将票款13万元交存营业所以便到期付款。5月8日,农电局遗失汇票。5月9日上午,农电局向营业所申请挂失,并请求补开银行承兑汇票。营业所称,待汇票到期日届满,看有无他人持票取款再定。汇票到期届满无他人持票取款,农电局请求营业所支付票款,遭拒绝。农电局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营业所支付票款13万元。营业所辩称,水泥厂未按协议交存票款,营业所在未见汇票情况下不应承担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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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9年5月5日,为支付电费,某水泥厂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并经农行某营业所签章同意承兑。汇票载明,收款人为某农电局,金额13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9年8月5日。签发当日,汇票交付农电局。后水泥厂与营业所签订承兑协议,约定汇票到期日前水泥厂将票款13万元交存营业所以便到期付款。5月8日,农电局遗失汇票。5月9日上午,农电局向营业所申请挂失,并请求补开银行承兑汇票。营业所称,待汇票到期日届满,看有无他人持票取款再定。汇票到期届满无他人持票取款,农电局请求营业所支付票款,遭拒绝。农电局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营业所支付票款13万元。营业所辩称,水泥厂未按协议交存票款,营业所在未见汇票情况下不应承担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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