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1 个小题

某律师事务所制作了简介,并多次在当地电台、报纸上播发,其内容如下:本律师事务所是本省首家律师事务所。在本省同行中人员最多,规模最大,信誉最高,效益最好。本律师事务所云集了大批律师优秀人才。其中有四人获过“优秀律师”称号,有1人为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有7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还有一批法院、检察院离退休的院长、检察长、庭长、处长,与司法机关有密切的联系,在司法界享有很高声誉。本所律师共为100余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尤其以金融、房地产法律事务为专长。我所为市政府的有关管量部门和人民银行担任法律顾问,在他们的支持下,与金融、房地产界建立了固定的合作联系,统揽了全省金融、房地产方面的法律事务。我所在承办全国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中,多次与全国一些名律师对庭,次次胜诉。办大案、要案,与名律师对庭,方显出本所律师风采。我所实行法律援助制度,凡当事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我所予以减费或免费。凡我所败诉的案件,不仅退费,还可给予必要的补偿。本律师事务所愿竭诚为社会各界服务,凡为我所提供有价值的案源信息者,我所将酌情支付一定的信息费。

简答题1

请指出该律师事务所广告中哪些说法及做法是错误的,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在电台报纸上号称“全*省首家”、“最多最大......”属利用新闻媒介炫耀自己、排斥同行的广告。
(2)“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做律师”,违反《律师法》第13条第2款“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的规定。
(3)“与司法机关有着密切的联系”,并向当事人炫耀自己在执行职务方面与案件承办机关及其人员之间有密切或特殊的关系,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19条规定。
(4)该所与金融房地产界建立固定关系并统揽其业务的做法属借用经济组织的关系对某些行业、地区的法律事务垄断。
(5)“多次与全国名律师对庭,次次胜诉”属贬损与诋毁其他律师的业务能力和执业声望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6)凡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便实行法律援助不符合《律师法》关于法律援助的条件。《律师法》第41条规定:公民在瞻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7)凡败诉的案件便退费、补偿属于变相压价收费或者不收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提供信息及案源、支付信息费,属于给委托方办事人员回扣费、劳务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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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于1993年政法大学毕业后在某中级法院工作了3年,并在此期间考取了律师资格,1996年9月他辞职到某律师事务所做律师。1997年10月他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获得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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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专门设计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格式文本交给三人填写。三人填写完毕后,交给李某。李某当即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书面的受理凭证。后市司法局指派工作人员张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张某发现三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考虑到甲曾经当过自己的老师且对自己很好,于是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向甲、乙、丙三人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2005年12月27日,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 请问: 市司法局在作出是否准予甲、乙、丙三名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之前,是否应当听取甲、乙、丙三人的意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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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专门设计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格式文本交给三人填写。三人填写完毕后,交给李某。李某当即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书面的受理凭证。后市司法局指派工作人员张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张某发现三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考虑到甲曾经当过自己的老师且对自己很好,于是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向甲、乙、丙三人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2005年12月27日,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 请问: 《律师法》(2001年修正)第19条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决定。请问,市司法局在作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律师法》的上述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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