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2 个小题

长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虹电子)是由海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长远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和彩虹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公司股本总额为35000万元。其中海天、长远、彩虹公司各持有股份的25%、25%、30%。为取得上市资格,长虹电子伙同为其作财务审计报告的四方会计师事务所伪造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将公司股本总额改为42000万元。证券交易所在审核相关文件时发现了长虹电子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作出了不予上市的决定。长虹电子不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诉。

简答题1

长虹电子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其为什么要将股本总额改为42000万元?

正确答案

长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海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长远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和彩虹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总计80%,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20%。但根据《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长虹电子要取得上市资格,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而长虹电子不符合“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规定。如果长虹电子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则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以上即可。在本案中,长虹电子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总额为35000万元×20%=7000万元,若将长虹电子的股本总额改为42000万元,按照《证券法》第5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42000万元×10%=4200万元即满足了法律规定的上市条件。因此,长虹电子为了取得上市资格,便采取改写公司股本总额,使其超过4亿元而适用“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的规定。

答案解析

简答题2

长虹电子如不服证券交易所不予上市的决定,应当向哪一部门或机构提出?

正确答案

《证券法》第62条规定:“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因此,本案中长虹电子如不服证券交易所不予上市的决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而不能向中国证监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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