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对
B错
一个自然人可以投资设立若干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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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超过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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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人以下,但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以及依法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不受人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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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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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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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的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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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企业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的投资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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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单独投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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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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