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我国在核准《公约》时,根据《公约》第95、96条的规定对其第1条第1款(B)即“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和第11条即“合同形式”的规定作了保留。《公约》关于“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意在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然而《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了,缔约国国内法的适用范围就缩小了;特别是这一规定,很可能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抵触,而在合同关系上,当事人的意思是应该得到充分尊重的。基于以上理由我国对《公约》关于“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作了保留,声明不受《公约》该条款的约束,这是适当的。《公约》关于“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的规定。然而按照我国对外贸易的习惯和相关法律,国际货物买卖一定要用书面形式亲产所以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公约》第11条提出保留,不适用该条规定。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标的金额巨大,履行期限往往较长,如以书面以外形式订立,一旦发生争议,将会遇举证等方面的困难,故宜采用书面形式,以便易于确定合同内容并准确履行合同,也便于在合同发生争议时有明确的处理依据。但是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我国在合同形式方面立法上的重大改变。据此,今后我国当事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不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都可以。至于我国对书面以外形式的规定保留,今后是否继续有效或者撤回保留,尚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