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简述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的法律意义?

正确答案

这是税务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如果税务机关在执行扣押、查封措施中,不给当事人开具扣押收据和查封清单,不仅会给当事人无法判别真伪,很容易给违法犯罪分子钻空子,而且也容易事过境迁,无凭无据,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所以法律上作出了此项强制性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这一规定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拒绝扣押或查封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总之,这一规定对于约束税务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都具有重要意义,税务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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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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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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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开具的主要手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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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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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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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机关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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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或者()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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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或者评估价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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