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行政案件,必须发回重审的有:()

A某市工商局和税务局以共同名义对甲进行处罚。甲不服,以某市工商局和税务局为被告起诉。一审法院仅通知市税务局而未通知市工商局参加诉讼,并作出维持判决。甲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B某县公安局以甲殴打乙并导致轻微伤为由,对甲作出拘留10天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拘留和罚款决定。法院的一审判决仅涉及拘留问题而未涉及罚款问题,甲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C某县公安局以销售淫秽物品为由对甲行政拘留10天,甲被释放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拘留决定,一审法院判决维持。甲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行政拘留决定违法,且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D某县公安局以销售淫秽物品为由对甲行政拘留10天,甲被释放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拘留决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仅判决确认拘留决定违法而未涉及赔偿问题。甲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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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条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故本题应选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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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诉案件中,一审法院判被告人有罪并决定逮捕,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原告人撤诉,法院准许撤诉并释放了被告人。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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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时,决定对被告人逮捕并作出有罪判决。二审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时,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被告人要求国家赔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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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件刑事自诉案件时,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即决定对被告人逮捕并作出了有罪判决;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县法院在重新审理中,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被告人要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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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件刑事自诉案件时,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即决定对被告人逮捕并作出了有罪判决;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县法院在重新审理中,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该裁定应视为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法确认。被告人要求国家赔偿,()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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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件刑事自诉案件时,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即决定对被告人逮捕并作出了有罪判决;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县法院在重新审理中,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该裁定应视为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法确认;该县法院对被逮捕的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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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09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黄某(17岁)、李某(19岁)、蒋某(31岁)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宣告后,黄某和蒋某都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害人方某在法定期限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也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时,发现一审人民法院对黄某进行公开审理有违法律规定,便在案件发生地对共同犯罪案件中黄某和蒋某的盗窃事实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审理后发现对黄某和蒋某的认定事实清楚又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确实过轻,遂裁定将该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的原审合议庭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应在押的被告人李某在逃,遂对其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将其案卷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只对黄某和蒋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对蒋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将黄某、蒋某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同送交监狱执行,人民法院应监狱的要求,将二人的羁押场所通知其家属。执行期间,监狱又发现蒋某犯有在判决时没有发现的抢劫罪,经劳改机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将案件移送该案发生地A区人民法院处理。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处理在程序上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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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09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黄某(17岁)、李某(19岁)、蒋某(31岁)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宣告后,黄某和蒋某都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害人方某在法定期限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也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时,发现一审人民法院对黄某进行公开审理有违法律规定,便在案件发生地对共同犯罪案件中黄某和蒋某的盗窃事实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审理后发现对黄某和蒋某的认定事实清楚又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确实过轻,遂裁定将该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的原审合议庭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应在押的被告人李某在逃,遂对其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将其案卷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只对黄某和蒋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对蒋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将黄某、蒋某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同送交监狱执行,人民法院应监狱的要求,将二人的羁押场所通知其家属。执行期间,监狱又发现蒋某犯有在判决时没有发现的抢劫罪,经劳改机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将案件移送该案发生地A区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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