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主要生产并销售A产品,A产品的对外含税售价为每件800元,成本为每件500元,原材料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2014年8月,甲企业的有关财务资料如下:
(1)销售产品100件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
(2)将自产产品200件用户本企业在建工程。
(3)销售产品1000件给一般纳税人,同时收取包装物使用费20000元。另外收包装物押金10000元,合同规定三个月后退回,款项已收到并送交银行。
(4)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