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对
B错
2017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无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 乙于与丙签订合同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2017年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2017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公司。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2017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若机床未被甲出售给戊,甲和乙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机床的所有权归属于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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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2004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A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A公司股票。2006年12月,A公司的股价跌人低谷,甲拟购入A公司10万股股票。因自有资金不足,甲向同为A公司董事的乙请求借款200万元。但乙提出:只有在有担保时,才愿意提供借款,甲请求A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2006年12月20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A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有6人(包括甲和乙)。董事会会议讨论了A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等问题,并讨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问题,董事会认为甲的经济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在董事会讨论该担保事项和对此进行决议时,甲和乙均予以回避,且未参与表决,其余4位董事一致投票通过了为甲向乙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2006年12月25日,甲在获得200万元借款之后,以每股22元的价格买入A公司股票10万股,并向A公司报告,2007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并向A公司报告。丙在2007年1月5日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成为A公司的股东,丙从A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及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07年1月9日要求A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2007年2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在第1个诉讼中,丙认为董事会决议未获通过,理由是董事会批准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只有4位董事同意,不足全体董事过半数;在第2个诉讼中,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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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2004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A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A公司股票。2006年12月,A公司的股价跌人低谷,甲拟购入A公司10万股股票。因自有资金不足,甲向同为A公司董事的乙请求借款200万元。但乙提出:只有在有担保时,才愿意提供借款,甲请求A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2006年12月20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A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有6人(包括甲和乙)。董事会会议讨论了A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等问题,并讨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问题,董事会认为甲的经济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在董事会讨论该担保事项和对此进行决议时,甲和乙均予以回避,且未参与表决,其余4位董事一致投票通过了为甲向乙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2006年12月25日,甲在获得200万元借款之后,以每股22元的价格买入A公司股票10万股,并向A公司报告,2007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并向A公司报告。丙在2007年1月5日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成为A公司的股东,丙从A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及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07年1月9日要求A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2007年2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在第1个诉讼中,丙认为董事会决议未获通过,理由是董事会批准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只有4位董事同意,不足全体董事过半数;在第2个诉讼中,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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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2004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A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A公司股票。2006年12月,A公司的股价跌人低谷,甲拟购入A公司10万股股票。因自有资金不足,甲向同为A公司董事的乙请求借款200万元。但乙提出:只有在有担保时,才愿意提供借款,甲请求A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2006年12月20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A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有6人(包括甲和乙)。董事会会议讨论了A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等问题,并讨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问题,董事会认为甲的经济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在董事会讨论该担保事项和对此进行决议时,甲和乙均予以回避,且未参与表决,其余4位董事一致投票通过了为甲向乙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2006年12月25日,甲在获得200万元借款之后,以每股22元的价格买入A公司股票10万股,并向A公司报告,2007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并向A公司报告。丙在2007年1月5日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成为A公司的股东,丙从A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及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07年1月9日要求A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2007年2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在第1个诉讼中,丙认为董事会决议未获通过,理由是董事会批准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只有4位董事同意,不足全体董事过半数;在第2个诉讼中,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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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2004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A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A公司股票。2006年12月,A公司的股价跌人低谷,甲拟购入A公司10万股股票。因自有资金不足,甲向同为A公司董事的乙请求借款200万元。但乙提出:只有在有担保时,才愿意提供借款,甲请求A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2006年12月20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A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有6人(包括甲和乙)。董事会会议讨论了A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等问题,并讨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问题,董事会认为甲的经济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在董事会讨论该担保事项和对此进行决议时,甲和乙均予以回避,且未参与表决,其余4位董事一致投票通过了为甲向乙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2006年12月25日,甲在获得200万元借款之后,以每股22元的价格买入A公司股票10万股,并向A公司报告,2007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并向A公司报告。丙在2007年1月5日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成为A公司的股东,丙从A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及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07年1月9日要求A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2007年2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在第1个诉讼中,丙认为董事会决议未获通过,理由是董事会批准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只有4位董事同意,不足全体董事过半数;在第2个诉讼中,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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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2004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A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A公司股票。2006年12月,A公司的股价跌人低谷,甲拟购入A公司10万股股票。因自有资金不足,甲向同为A公司董事的乙请求借款200万元。但乙提出:只有在有担保时,才愿意提供借款,甲请求A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2006年12月20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A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有6人(包括甲和乙)。董事会会议讨论了A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等问题,并讨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问题,董事会认为甲的经济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在董事会讨论该担保事项和对此进行决议时,甲和乙均予以回避,且未参与表决,其余4位董事一致投票通过了为甲向乙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2006年12月25日,甲在获得200万元借款之后,以每股22元的价格买入A公司股票10万股,并向A公司报告,2007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并向A公司报告。丙在2007年1月5日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成为A公司的股东,丙从A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及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07年1月9日要求A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2007年2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在第1个诉讼中,丙认为董事会决议未获通过,理由是董事会批准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只有4位董事同意,不足全体董事过半数;在第2个诉讼中,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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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2004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A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A公司股票。2006年12月,A公司的股价跌人低谷,甲拟购入A公司10万股股票。因自有资金不足,甲向同为A公司董事的乙请求借款200万元。但乙提出:只有在有担保时,才愿意提供借款,甲请求A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2006年12月20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A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有6人(包括甲和乙)。董事会会议讨论了A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等问题,并讨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问题,董事会认为甲的经济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在董事会讨论该担保事项和对此进行决议时,甲和乙均予以回避,且未参与表决,其余4位董事一致投票通过了为甲向乙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2006年12月25日,甲在获得200万元借款之后,以每股22元的价格买入A公司股票10万股,并向A公司报告,2007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并向A公司报告。丙在2007年1月5日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成为A公司的股东,丙从A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及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07年1月9日要求A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2007年2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在第1个诉讼中,丙认为董事会决议未获通过,理由是董事会批准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只有4位董事同意,不足全体董事过半数;在第2个诉讼中,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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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2004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A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A公司股票。2006年12月,A公司的股价跌人低谷,甲拟购入A公司10万股股票。因自有资金不足,甲向同为A公司董事的乙请求借款200万元。但乙提出:只有在有担保时,才愿意提供借款,甲请求A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2006年12月20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A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有6人(包括甲和乙)。董事会会议讨论了A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等问题,并讨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问题,董事会认为甲的经济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在董事会讨论该担保事项和对此进行决议时,甲和乙均予以回避,且未参与表决,其余4位董事一致投票通过了为甲向乙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2006年12月25日,甲在获得200万元借款之后,以每股22元的价格买入A公司股票10万股,并向A公司报告,2007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并向A公司报告。丙在2007年1月5日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成为A公司的股东,丙从A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及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07年1月9日要求A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2007年2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在第1个诉讼中,丙认为董事会决议未获通过,理由是董事会批准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只有4位董事同意,不足全体董事过半数;在第2个诉讼中,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丙是否有资格提起第2个诉讼?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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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是一家大型机床制造企业,2017年12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不可撤销销售合同,约定于2018年4月1日以50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销售大型机床一台。若不能按期交货,甲企业需按照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至2017年12月31日,甲企业尚未开始生产该机床;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甲企业预计生产该机床成本不可避免地升至52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2017年12月31日,甲企业的下列处理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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