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英国的内阁在19世纪中叶时,是秉承议会旨意管理国家的“执行委员会”,但到70年代以后,它的权力逐渐凌驾于议会之上。议会的立法权在很大程度上为内阁所控制,因为内阁几乎垄断了全部立法提案,“下院的真正工作无非是充当内阁登记机关”。……根据1882年制定的关于议会议事程序的《普通规程》,议会开会的大部分时间要由政府参加。据统计,从1887年到1897年,政府参加的时间平均达到议会全部时间的84.5%,因此议员个人很少有提出议案的机会。(美国)1870年的一项国会法案,授权总统使用军队以保证《宪法15条修正案》的实施,这就扩大了总统的军事权。进入20世纪后,权力向总统手中集中的趋势愈益加强,最终出现了“强有力的总统统治”的现象。
——摘编自刘祚昌王觉非主编《世界近代史·下卷》
材料二20世纪40年代以后,美国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德国、西班牙、荷兰、日本等也相继制定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的兴起导致了控权机制的变迁,对行政权的约束从传统的事后司法审查,转变为对行政行为的事前、事中控制。
美国国会在罗斯福连任四届之后提出了宪法修正案,规定总统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丹麦在1953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引入国会监察使制度,监督军队和行政系统。……一方面,通过立法将一部分行政权力交由介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社会组织行使。另一方面,让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政府的行政管理,如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提交书面资料、书面意见,或通过书面或口头辩论等方式参与行政立法和行政决策;通过陈述、申辩、取得行政咨询和听证等形式参与实施各种具体行政行为。
——摘编自吴于廑齐世荣主编《世界史·现代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