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仅以公司现有财产为限清偿债务
B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清偿债务
C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清偿债务
D甲、乙、丙、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甲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甲公司的出资本形式是其拥有所有权的三层大厦写字楼以下简称A大厦,折合1000万元人民币. 乙公司的出资形式是1500万元人民币。1998年6月,丙公司在当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是由于在设立丙公司时,甲公司尚未取得A大厦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甲公司就没有在A大厦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2001年3月15日,丙公司召开董事会做出本公司与丁公司进行新设合并的决定,并根据该决定于2001年3月24日登记成立了一家新公司戊。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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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甲公司的出资本形式是其拥有所有权的三层大厦写字楼以下简称A大厦,折合1000万元人民币. 乙公司的出资形式是1500万元人民币。1998年6月,丙公司在当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是由于在设立丙公司时,甲公司尚未取得A大厦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甲公司就没有在A大厦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2001年3月15日,丙公司召开董事会做出本公司与丁公司进行新设合并的决定,并根据该决定于2001年3月24日登记成立了一家新公司戊。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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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甲公司的出资本形式是其拥有所有权的三层大厦写字楼以下简称A大厦,折合1000万元人民币. 乙公司的出资形式是1500万元人民币。1998年6月,丙公司在当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是由于在设立丙公司时,甲公司尚未取得A大厦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甲公司就没有在A大厦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2001年3月15日,丙公司召开董事会做出本公司与丁公司进行新设合并的决定,并根据该决定于2001年3月24日登记成立了一家新公司戊。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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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甲公司的出资本形式是其拥有所有权的三层大厦写字楼以下简称A大厦,折合1000万元人民币. 乙公司的出资形式是1500万元人民币。1998年6月,丙公司在当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是由于在设立丙公司时,甲公司尚未取得A大厦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甲公司就没有在A大厦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2001年3月15日,丙公司召开董事会做出本公司与丁公司进行新设合并的决定,并根据该决定于2001年3月24日登记成立了一家新公司戊。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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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甲公司的出资本形式是其拥有所有权的三层大厦写字楼以下简称A大厦,折合1000万元人民币. 乙公司的出资形式是1500万元人民币。1998年6月,丙公司在当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是由于在设立丙公司时,甲公司尚未取得A大厦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甲公司就没有在A大厦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2001年3月15日,丙公司召开董事会做出本公司与丁公司进行新设合并的决定,并根据该决定于2001年3月24日登记成立了一家新公司戊。请问: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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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乙以原料出资,作价15万元。公司成立后,大家才发现乙作为出资的原料数量严重不足,价值仅有7万余元。对乙出资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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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不久丙之子发生意外事故,急需现款,丙决定转让其在公司的全部股权。4月5日丙与庚达成了转让的意向,4月10日丙书面通知甲、乙、丁征求同意,甲、丁明确表示不同意,乙一再表示考虑考虑,到5月20日乙没有给予丙答复。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哪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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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3家企业经协商共同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镇江市宏达钢材贸易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10万元,其中甲出资40万元,乙出资33万元,丙出资10万元,另以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公司成立后,聘请在市财政局工作的杜某为公司的总经理。公司董事庄某与公司外人员陈某又合伙开办了钢材贸易公司,从事与宏达相同的营业,所得40万元,宏达公司对之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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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3家企业经协商共同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镇江市宏达钢材贸易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10万元,其中甲出资40万元,乙出资33万元,丙出资10万元,另以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公司成立后,聘请在市财政局工作的杜某为公司的总经理。公司董事庄某与公司外人员陈某又合伙开办了钢材贸易公司,从事与宏达相同的营业,所得40万元,宏达公司对之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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