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报价单
B采购订单
C请购单
D询价单
(),也称货比三家,是指采购实体向国内外有关供应商(通常不少于三家)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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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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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存货向联营厂投资,其物料发出时应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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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客户机向服务器发出请求和服务的一种网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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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籍华人A在当地注册了一家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回国内投资,出资20万美元与中方合营者建立了一家注册资本100万美元的合资企业,因中国合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的下限是注册资本的百分之25%,所缺5万美元,他以来华投资花费旅差费不少为由,要中方合营者代他投资,由他享有股权。于是中方以自己的人民币折合成美元5万出了资本。 该项目需引进国外技术,A一手操办,他的公司既受中方合营者的委托向技术供应方购买技术,又代表技术供应方收技术价款,要求合资企业把购技术的外汇30多万美元全部打入他的新西兰公司账户。中方合营者与他签订的委托合同规定,他向技术供应方付款之后应向中方提供发票,也一直没有提供。技术供应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据有关方面评估只占合同价值的百分之十左右,合同中的大量项目内容没有提供,后由合资企业另行购买或自行设计。当时中国政府规定,技术引进合同应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但该合同未经上报批准,规避法律,仅以合资合同附件的形式上报备案。 合资企业营运两年之后,A的新西兰公司因违反当地的法律,被新西兰政府撤销,不复存在。但A一直隐瞒真像,未向董事会报告,并继续以该新西兰公司的名义分取合资公司的红利,并在中方与其纠纷发生后,仍以该公司的名义签发授权委托书,指派律师与中方谈判。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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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籍华人A在当地注册了一家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回国内投资,出资20万美元与中方合营者建立了一家注册资本100万美元的合资企业,因中国合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的下限是注册资本的百分之25%,所缺5万美元,他以来华投资花费旅差费不少为由,要中方合营者代他投资,由他享有股权。于是中方以自己的人民币折合成美元5万出了资本。 该项目需引进国外技术,A一手操办,他的公司既受中方合营者的委托向技术供应方购买技术,又代表技术供应方收技术价款,要求合资企业把购技术的外汇30多万美元全部打入他的新西兰公司账户。中方合营者与他签订的委托合同规定,他向技术供应方付款之后应向中方提供发票,也一直没有提供。技术供应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据有关方面评估只占合同价值的百分之十左右,合同中的大量项目内容没有提供,后由合资企业另行购买或自行设计。当时中国政府规定,技术引进合同应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但该合同未经上报批准,规避法律,仅以合资合同附件的形式上报备案。 合资企业营运两年之后,A的新西兰公司因违反当地的法律,被新西兰政府撤销,不复存在。但A一直隐瞒真像,未向董事会报告,并继续以该新西兰公司的名义分取合资公司的红利,并在中方与其纠纷发生后,仍以该公司的名义签发授权委托书,指派律师与中方谈判。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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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籍华人A在当地注册了一家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回国内投资,出资20万美元与中方合营者建立了一家注册资本100万美元的合资企业,因中国合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的下限是注册资本的百分之25%,所缺5万美元,他以来华投资花费旅差费不少为由,要中方合营者代他投资,由他享有股权。于是中方以自己的人民币折合成美元5万出了资本。 该项目需引进国外技术,A一手操办,他的公司既受中方合营者的委托向技术供应方购买技术,又代表技术供应方收技术价款,要求合资企业把购技术的外汇30多万美元全部打入他的新西兰公司账户。中方合营者与他签订的委托合同规定,他向技术供应方付款之后应向中方提供发票,也一直没有提供。技术供应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据有关方面评估只占合同价值的百分之十左右,合同中的大量项目内容没有提供,后由合资企业另行购买或自行设计。当时中国政府规定,技术引进合同应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但该合同未经上报批准,规避法律,仅以合资合同附件的形式上报备案。 合资企业营运两年之后,A的新西兰公司因违反当地的法律,被新西兰政府撤销,不复存在。但A一直隐瞒真像,未向董事会报告,并继续以该新西兰公司的名义分取合资公司的红利,并在中方与其纠纷发生后,仍以该公司的名义签发授权委托书,指派律师与中方谈判。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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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籍华人A在当地注册了一家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回国内投资,出资20万美元与中方合营者建立了一家注册资本100万美元的合资企业,因中国合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的下限是注册资本的百分之25%,所缺5万美元,他以来华投资花费旅差费不少为由,要中方合营者代他投资,由他享有股权。于是中方以自己的人民币折合成美元5万出了资本。 该项目需引进国外技术,A一手操办,他的公司既受中方合营者的委托向技术供应方购买技术,又代表技术供应方收技术价款,要求合资企业把购技术的外汇30多万美元全部打入他的新西兰公司账户。中方合营者与他签订的委托合同规定,他向技术供应方付款之后应向中方提供发票,也一直没有提供。技术供应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据有关方面评估只占合同价值的百分之十左右,合同中的大量项目内容没有提供,后由合资企业另行购买或自行设计。当时中国政府规定,技术引进合同应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但该合同未经上报批准,规避法律,仅以合资合同附件的形式上报备案。 合资企业营运两年之后,A的新西兰公司因违反当地的法律,被新西兰政府撤销,不复存在。但A一直隐瞒真像,未向董事会报告,并继续以该新西兰公司的名义分取合资公司的红利,并在中方与其纠纷发生后,仍以该公司的名义签发授权委托书,指派律师与中方谈判。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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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向企业高层主管提供企业整体绩效信息的一种信息系统,其实施是企业中信息系统开始时间不长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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