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因张某未当场认真检验商品,所以不能退货
B应向天影公司要求退货
C可选择向商场或者天影公司要求退货
D商场应予退货
12315受理人员接到消费者张某投诉,称其在本地甲商场购买了一只乙厂(外省)生产的压力锅,2006年3月6日,张某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爆炸,张某之妻李某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花去医药费2000元,还有其他财产损失共计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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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受理人员接到消费者张某投诉,称其在本地甲商场购买了一只乙厂(外省)生产的压力锅,2006年3月6日,张某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爆炸,张某之妻李某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花去医药费2000元,还有其他财产损失共计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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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甲乙两公司均生产同一种类的热水器。甲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是高于乙公司。乙公司为乐提高销售量,秘密支付给甲公司的技术员张某一大笔“技术咨询费”。通过张某,乙公司获取了热水器的核心技术。之后,乙公司运用获得这些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改造。同事,在市电视台和消费者报纸上发布广告成,我公司的热水器质量可靠、持久耐用,其他厂家的热水器质量不保证。另外,乙公司还以高额回扣为诱惑,使得本市的几家大型商场的采购人员只采购自己的热水器。李某因相信乙公司的宣传,在商场上购买了一台乙公司的产品,但是在适用过程中,因热水器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李某的小女儿的右手被烫伤,花去医疗费4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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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甲乙两公司均生产同一种类的热水器。甲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是高于乙公司。乙公司为乐提高销售量,秘密支付给甲公司的技术员张某一大笔“技术咨询费”。通过张某,乙公司获取了热水器的核心技术。之后,乙公司运用获得这些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改造。同事,在市电视台和消费者报纸上发布广告成,我公司的热水器质量可靠、持久耐用,其他厂家的热水器质量不保证。另外,乙公司还以高额回扣为诱惑,使得本市的几家大型商场的采购人员只采购自己的热水器。李某因相信乙公司的宣传,在商场上购买了一台乙公司的产品,但是在适用过程中,因热水器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李某的小女儿的右手被烫伤,花去医疗费4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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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甲乙两公司均生产同一种类的热水器。甲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是高于乙公司。乙公司为乐提高销售量,秘密支付给甲公司的技术员张某一大笔“技术咨询费”。通过张某,乙公司获取了热水器的核心技术。之后,乙公司运用获得这些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改造。同事,在市电视台和消费者报纸上发布广告成,我公司的热水器质量可靠、持久耐用,其他厂家的热水器质量不保证。另外,乙公司还以高额回扣为诱惑,使得本市的几家大型商场的采购人员只采购自己的热水器。李某因相信乙公司的宣传,在商场上购买了一台乙公司的产品,但是在适用过程中,因热水器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李某的小女儿的右手被烫伤,花去医疗费4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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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甲乙两公司均生产同一种类的热水器。甲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是高于乙公司。乙公司为乐提高销售量,秘密支付给甲公司的技术员张某一大笔“技术咨询费”。通过张某,乙公司获取了热水器的核心技术。之后,乙公司运用获得这些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改造。同事,在市电视台和消费者报纸上发布广告成,我公司的热水器质量可靠、持久耐用,其他厂家的热水器质量不保证。另外,乙公司还以高额回扣为诱惑,使得本市的几家大型商场的采购人员只采购自己的热水器。李某因相信乙公司的宣传,在商场上购买了一台乙公司的产品,但是在适用过程中,因热水器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李某的小女儿的右手被烫伤,花去医疗费4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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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来自保定的陈某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一双由天津某皮鞋厂生产的皮鞋,价值人民币300元。购鞋的同时,陈某还领取了此商场发的“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质量卡。陈某回保定后,穿上了这双新购得的皮鞋。仅穿十天,此鞋鞋底即告断裂。陈某为此专程前往北京,找到店家要求退货。该商场承认皮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但同时还表示,目前商场无现货可换,商场将与生产厂家进行联系,请陈某暂回保定等候该商场与生产厂家联系的结果。此后,陈某三次电话查询此事,商场方面总以生产厂家没有回音为由要求陈某继续等待。2008年3月,陈某再次赴北京找商场要求解决问题,商场仍给陈某以同样的答复。陈某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退回购鞋款300元,并要求赔偿交通、误工费等人民币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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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来自保定的陈某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一双由天津某皮鞋厂生产的皮鞋,价值人民币300元。购鞋的同时,陈某还领取了此商场发的“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质量卡。陈某回保定后,穿上了这双新购得的皮鞋。仅穿十天,此鞋鞋底即告断裂。陈某为此专程前往北京,找到店家要求退货。该商场承认皮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但同时还表示,目前商场无现货可换,商场将与生产厂家进行联系,请陈某暂回保定等候该商场与生产厂家联系的结果。此后,陈某三次电话查询此事,商场方面总以生产厂家没有回音为由要求陈某继续等待。2008年3月,陈某再次赴北京找商场要求解决问题,商场仍给陈某以同样的答复。陈某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退回购鞋款300元,并要求赔偿交通、误工费等人民币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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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0日,赵某在本市某商场购买由A厂生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24日又购得一部B公司生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安装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出现故障,高温下导致冰箱起火,烧毁部分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幸未发生重大火灾。为此,赵向法院起诉,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B公司,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赔偿损失,由三个单位负连带责任。 某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销售的商品,赔偿责仸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承担,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A冰箱厂辨称,本厂生产的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仍未发生过此种情况,无证据证生产者有过错,无法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B公司辨称,赵某违反有关安装说明的要求,违章安装,无视说明书的警示说明,导致电源器失效酿成事故,冰箱电源线路有问题使冰箱起火是根本原因。 法院在调查过程中,经技术监督局对A厂的冰箱和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进行质量鉴定,认定: (1)该品牌和型号的电冰箱线路连接上存在某些缺陷,一般情况下不会出故障,在特定的情况下会适中产生高温; (2)电源保护器已经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 (3)原先赵在安装电源保护器与冰箱时,未按说明书正确安装,使保护器无法发挥正常作用,导致冰箱等物品被烧毁。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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