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和B公司协议设立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计划A公司出资1300万元.B公司出资1000万元设立,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2200万元。依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的最后出资期限尚未到期,因此还有100万元出资没有到位。后来,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中遭受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接管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依法宣告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接管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查明如下事实:
(1)2006年1月24日,公司向C银行借款10万元,借期2年。其借款利息截至2007年2月8日为8万元,其后截至2008年1月8日为15万元。
(2)2006年4月20日,公司赠与D公司一辆汽车,价值30万元。
(3)2006年12月16日,公司与A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为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规格的家具,合同标的额为250万元,由A公司于2007年4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目前双方均尚未履行该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A公司实际经济损失为10万元。
(4)2007年6月19日,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幢危房突然倒塌,导致路人孙某受伤,造成损失3万元。
(5)经评估确认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有资产价值1200万元。此外,应付工资30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用10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50万元、应缴税金40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1950万元F破产费用100万元。
(6)债权人赵某因参加债权人会议支出机票和宾馆费用2万元。
(7)债权人钱某为参加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聘请了律师,费用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