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4 个小题

1981年在中国国内结婚、后于1983年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王某和刘某,在阿根廷和中国境内都有财产。因为婚姻纠纷在阿根廷申请离婚,但由于阿根廷婚姻法当时尚不准离婚,只能于1985年按照该国法律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后来王某仍然留在阿根廷,并加入了阿根廷国籍,而刘某回到国内。王某后来也回到国内,并与另一中国女子李某结婚。1989年刘某向其原来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王某支付自1983年至今的生活费XX元,并应由被告承担其离婚后每月抚养费XX元。

简答题1

判断王某和李某之间的婚姻有效性的准据法是哪一国家的法律

正确答案

中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故应该根据中国法律来判断该婚姻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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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

对于刘某提出的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

正确答案

中国 1986年《民法通则》第 14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 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对于刘某提出的离婚请求,应该适用案件受理地的法律,即中国法律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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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3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扶养的诉讼请求,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

正确答案

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扶养法律关系的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第 148 条规定,应该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本案件中,被扶养人的住所地、国籍、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都是在中国,所以中国应该与该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应适用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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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4

假设,在王某死亡前,刘某并没有提出离婚的请求,而在王某死亡后,刘某和李某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对于遗产中的动产部分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的法律,即中国法律处理; 遗产中的不动产部分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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