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出口到新加坡一批货物,以CIF价格条件成交,该货于7月10日开始装船,7月13日装船完毕,7月16日启航,8月6日抵达目的港,8月8日客户提货,我方的交货日期是:()。
单选题查看答案
某外贸公司出口一种商品至日本,出口价格条件为每公吨9850美元,CIF横滨。其中中国口岸至横滨的海上运输费和保险费共计占15%。结汇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美元折合人民币6.85元。试计算每公吨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金额。
简答题查看答案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美国任命()为“盟军最高总司令”,全权负责日本战后事宜。
填空题查看答案
1999年1月,美国A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从日本进口聚氯乙烯的合同,以日元计价,货值5亿日元,交货期不迟于3月下旬,当时,东京市场日元对美元的牌价为:即期汇率美元/日元120/123,三个月远期118/120.进出口商双方协定,出口商将货物坟船后,凭其交付的有关凭证,A公司要立即电汇付款.为防止日元汇价上涨,A公司想比较远期合同,美式期权和欧式期权三种防范外汇风险的方法,最后再决定采取哪种防险方法.
简答题查看答案
1999年1月,美国A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从日本进口聚氯乙烯的合同,以日元计价,货值5亿日元,交货期不迟于3月下旬,当时,东京市场日元对美元的牌价为:即期汇率美元/日元120/123,三个月远期118/120.进出口商双方协定,出口商将货物坟船后,凭其交付的有关凭证,A公司要立即电汇付款.为防止日元汇价上涨,A公司想比较远期合同,美式期权和欧式期权三种防范外汇风险的方法,最后再决定采取哪种防险方法.
简答题查看答案
1993年8月7日,原告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2000吨蘑菇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大阪,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大连。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日本公司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199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1993年10月30日。 199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大阪港,原告日本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大阪返回大连,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199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上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199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开并销售了货物。 199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简答题查看答案
1993年8月7日,原告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2000吨蘑菇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大阪,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大连。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日本公司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199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1993年10月30日。 199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大阪港,原告日本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大阪返回大连,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199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上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199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开并销售了货物。 199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简答题查看答案
1993年8月7日,原告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2000吨蘑菇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大阪,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大连。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日本公司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199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1993年10月30日。 199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大阪港,原告日本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大阪返回大连,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199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上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199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开并销售了货物。 199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简答题查看答案
A公司是深圳一家运输公司,B是一家商品展销公司。双方于2007年7月16日订立了航次租船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承租A公司的“SKIPPERN”轮,承运钢材自乌克兰某港口到上海港。受载期为2007年7月25日至7月30日B公司在合同生效后的三个银行工作日内预付30%的运费,余额在船抵达上海前24小时付清装货时间按每晴天工作日日装货量1200吨计算船抵达装货港后,自受载期内的日期起算10日内无货,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B公司应付运费的80%含预付30%作为损失赔偿金。合同生效后,B未能按约定预付30%的运费。2007年7月23日,船抵达乌克兰某港口,并递交了“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但是B公司未能按期催告第三人开出购货付款信用证及修改信用证,直到8月8日未能向A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装载货物。8月9日,A公司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并当天指令船舶驶离港口。后A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空驶损失金422400美元、船舶滞留损失191600美元并支付预付运费的利息等。
简答题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