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应适用法律规定的6个月试用期
B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如果不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加以确定,应由出卖人确定
C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D试用期间,买受人没有对质量提出异议的,则应当购买标的物
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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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无人居住,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乙后来知道此事,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法院处理结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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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某公民A与被告B(某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09号及10号两份房屋认购书,协议认购被告某开发项目中某小区01号和02号两栋房屋,并约定在原告签订认购书之后,于被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购房手续,同时应被告要求,原告交纳两套购房诚意金,每套5万元,共10万元。认购之后不久,B公司通知A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提出要求,要A必须提交一份申请,内容为将之前认购的两套房屋并作一套使用,请求B公司在施工时取消其中多余隔墙、水电线路管道等。A认为不能接受。双方反复多次协商未果,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直未能正式签订。B公司鉴于双方一直没有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近日将公民A所认购的09号及10号两处房屋另行挂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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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某公民A与被告B(某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09号及10号两份房屋认购书,协议认购被告某开发项目中某小区01号和02号两栋房屋,并约定在原告签订认购书之后,于被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购房手续,同时应被告要求,原告交纳两套购房诚意金,每套5万元,共10万元。认购之后不久,B公司通知A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提出要求,要A必须提交一份申请,内容为将之前认购的两套房屋并作一套使用,请求B公司在施工时取消其中多余隔墙、水电线路管道等。A认为不能接受。双方反复多次协商未果,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直未能正式签订。B公司鉴于双方一直没有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近日将公民A所认购的09号及10号两处房屋另行挂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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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某公民A与被告B(某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09号及10号两份房屋认购书,协议认购被告某开发项目中某小区01号和02号两栋房屋,并约定在原告签订认购书之后,于被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购房手续,同时应被告要求,原告交纳两套购房诚意金,每套5万元,共10万元。认购之后不久,B公司通知A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提出要求,要A必须提交一份申请,内容为将之前认购的两套房屋并作一套使用,请求B公司在施工时取消其中多余隔墙、水电线路管道等。A认为不能接受。双方反复多次协商未果,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直未能正式签订。B公司鉴于双方一直没有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近日将公民A所认购的09号及10号两处房屋另行挂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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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某公民A与被告B(某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09号及10号两份房屋认购书,协议认购被告某开发项目中某小区01号和02号两栋房屋,并约定在原告签订认购书之后,于被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购房手续,同时应被告要求,原告交纳两套购房诚意金,每套5万元,共10万元。认购之后不久,B公司通知A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提出要求,要A必须提交一份申请,内容为将之前认购的两套房屋并作一套使用,请求B公司在施工时取消其中多余隔墙、水电线路管道等。A认为不能接受。双方反复多次协商未果,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直未能正式签订。B公司鉴于双方一直没有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近日将公民A所认购的09号及10号两处房屋另行挂牌出售。若提起诉讼,应当适用什么样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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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约定买卖甲的一本《傲慢与偏见》,但是甲尚未阅读完毕,约定合同订立时所有权转移,但是三日后甲再交付给乙,这种情况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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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梁某于2011年3月1日交货,张某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付款。后梁某于2月20日请求张某付款,张某拒绝。问张某在行使下列哪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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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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