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对
B错
依据中国法律,公司的分支机构、内部组织均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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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纺织厂为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棉布,同时该厂还成立了一个非独立核算的汽车队,承揽社会运输业务,该厂当月实现总收入800万元,其中纺织品不含税销售收入760万元,汽车运输收入40万元。当月企业外购货物金额600万元, 增值税额102万元,其中用于运输业务的货物10万元,另有一批价值100万元的货物该厂账上无法准确划分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耗用数额,试计算该纺织厂当月应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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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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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是一独立的民事主体,因而能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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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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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行使职权,有独立名称、完整的编制及组织法规,这种行政单位应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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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税后净收益32万元,分支机构所在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该国与我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只按20%的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即应补税额是()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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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顾某,男,40岁,某私营企业经理。 被告:林某,男,30岁,某私营企业经理。 被告:卢某,男,28岁,无业人员。 被告人顾某,于1993年5月在广东省深圳市个人投资开办了私营企业全盛实业有限公司,自任总经理。1994年顾某得知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从中赚取大钱,遂开始筹划这一“发财之道”。自同年11月起,被告人顾某与其公司的另一经理林某开始以全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好处费。到1995年5月正,在短短的七个月内,被告人顾某、林某共先后为16家外贸进出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28票份,价款3165万元,税款万元,卢某从中收取好处费2.7万元。案发后,追缴顾某赃款56.7万元,港币2500元和用赃款购买的皇冠轿车一辆等物。 【问题】对被告人顾某、林某、卢某应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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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省某独立矿山2013年11月发生的具体业务如下:位于乙省的分支机构在乙省开采矿产品A共计800吨,当月销售500吨;位于丙省的分支机构在丙省开采矿产品B共计1000吨,当月全部售出。上述分支机构均为非独立核算。已知甲省矿产品A适用的资源税税额为8元/吨,矿产品B适用的资源税税额为5元/吨;乙省矿产品A适用的资源税税额为10元/吨;丙省矿产品B适用的资源税税额为6元/吨。根据资源税相关规定,该独立矿山当月合计应缴纳资源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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