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间接领导责任
B无责任
C直接领导责任
D渎职罪
甲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3日,注册资金为5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砌筑作业,分包贰级,抹灰作业分包贰级,木工作业分包贰级,混凝土作业分包贰级,经营期限自2006年8月18日至2008年8月26日止。乙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0日,注册资金为9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营业期限自2007年12月17日至2010年12月17日。乙公司承包了位于方城县方舟城市花园1#、2#、3#楼的土建、模板打油等工程后,于2007年11月30日,将方舟城市花园2#楼主体劳务施工分包给了甲公司。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扣除1、5%的劳务费后将工程款支付给甲公司。在施工期内发生的一切开支及其他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均由甲公司自行承担。同时,该合同还约定,甲公司应对自身队伍的施工质量、工期、安全等负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项目部的考核奖罚。该合同签订后,经介绍王恩德于2007年11月30日到方城县方舟城市花园工地劳动。2007年12月10日上午9:00左右,王恩德在工地二楼外墙扎钢筋时,从楼上摔下来。2007年12月11日,王恩德被送往该市医专附院进行手术治疗。2008年1月22日出院,共住院42天,王恩德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由甲公司支付。还向王恩德支付了2007年11月30日至2007年12月10日之间的劳务费,每天60元,9天共计540元。2008年5月16日,经南阳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恩德脾脏摘除,构成伤残六级,王恩德多次找甲公司协商解决,但终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恩德诉至法院,要求判甲公司连带支付伤残赔偿金38516元,误工费90天,每天60元共5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382.05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共计87298.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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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3日,注册资金为5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砌筑作业,分包贰级,抹灰作业分包贰级,木工作业分包贰级,混凝土作业分包贰级,经营期限自2006年8月18日至2008年8月26日止。乙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0日,注册资金为9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营业期限自2007年12月17日至2010年12月17日。乙公司承包了位于方城县方舟城市花园1#、2#、3#楼的土建、模板打油等工程后,于2007年11月30日,将方舟城市花园2#楼主体劳务施工分包给了甲公司。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扣除1、5%的劳务费后将工程款支付给甲公司。在施工期内发生的一切开支及其他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均由甲公司自行承担。同时,该合同还约定,甲公司应对自身队伍的施工质量、工期、安全等负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项目部的考核奖罚。该合同签订后,经介绍王恩德于2007年11月30日到方城县方舟城市花园工地劳动。2007年12月10日上午9:00左右,王恩德在工地二楼外墙扎钢筋时,从楼上摔下来。2007年12月11日,王恩德被送往该市医专附院进行手术治疗。2008年1月22日出院,共住院42天,王恩德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由甲公司支付。还向王恩德支付了2007年11月30日至2007年12月10日之间的劳务费,每天60元,9天共计540元。2008年5月16日,经南阳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恩德脾脏摘除,构成伤残六级,王恩德多次找甲公司协商解决,但终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恩德诉至法院,要求判甲公司连带支付伤残赔偿金38516元,误工费90天,每天60元共5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382.05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共计87298.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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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3日,注册资金为5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砌筑作业,分包贰级,抹灰作业分包贰级,木工作业分包贰级,混凝土作业分包贰级,经营期限自2006年8月18日至2008年8月26日止。乙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0日,注册资金为9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营业期限自2007年12月17日至2010年12月17日。乙公司承包了位于方城县方舟城市花园1#、2#、3#楼的土建、模板打油等工程后,于2007年11月30日,将方舟城市花园2#楼主体劳务施工分包给了甲公司。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扣除1、5%的劳务费后将工程款支付给甲公司。在施工期内发生的一切开支及其他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均由甲公司自行承担。同时,该合同还约定,甲公司应对自身队伍的施工质量、工期、安全等负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项目部的考核奖罚。该合同签订后,经介绍王恩德于2007年11月30日到方城县方舟城市花园工地劳动。2007年12月10日上午9:00左右,王恩德在工地二楼外墙扎钢筋时,从楼上摔下来。2007年12月11日,王恩德被送往该市医专附院进行手术治疗。2008年1月22日出院,共住院42天,王恩德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由甲公司支付。还向王恩德支付了2007年11月30日至2007年12月10日之间的劳务费,每天60元,9天共计540元。2008年5月16日,经南阳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恩德脾脏摘除,构成伤残六级,王恩德多次找甲公司协商解决,但终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恩德诉至法院,要求判甲公司连带支付伤残赔偿金38516元,误工费90天,每天60元共5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382.05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共计87298.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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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3日,注册资金为5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砌筑作业,分包贰级,抹灰作业分包贰级,木工作业分包贰级,混凝土作业分包贰级,经营期限自2006年8月18日至2008年8月26日止。乙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0日,注册资金为9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营业期限自2007年12月17日至2010年12月17日。乙公司承包了位于方城县方舟城市花园1#、2#、3#楼的土建、模板打油等工程后,于2007年11月30日,将方舟城市花园2#楼主体劳务施工分包给了甲公司。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扣除1、5%的劳务费后将工程款支付给甲公司。在施工期内发生的一切开支及其他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均由甲公司自行承担。同时,该合同还约定,甲公司应对自身队伍的施工质量、工期、安全等负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项目部的考核奖罚。该合同签订后,经介绍王恩德于2007年11月30日到方城县方舟城市花园工地劳动。2007年12月10日上午9:00左右,王恩德在工地二楼外墙扎钢筋时,从楼上摔下来。2007年12月11日,王恩德被送往该市医专附院进行手术治疗。2008年1月22日出院,共住院42天,王恩德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由甲公司支付。还向王恩德支付了2007年11月30日至2007年12月10日之间的劳务费,每天60元,9天共计540元。2008年5月16日,经南阳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恩德脾脏摘除,构成伤残六级,王恩德多次找甲公司协商解决,但终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恩德诉至法院,要求判甲公司连带支付伤残赔偿金38516元,误工费90天,每天60元共5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382.05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共计87298.05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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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某市某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起重操作工陈××与吴××两人在进行行车吊装水泥沟管作业。陈××用无线遥控操作行车运行,挂钩工吴××负责水泥沟管吊装。当行车吊装水泥沟管离地约20公分时,沟管出现摆动,碰撞陈××小腿,致使陈××后仰倒下,头部撞到身后堆放的水泥沟管内,经员工用厂车立即送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该公司职工陈××上岗作业,未经行车操作培训,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件;并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等,注意力不集中,当起吊物出现摆动时,对周围状况估计不足,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沟管碰撞本人小腿后仰倒地,头部撞到身后堆放的水泥沟管内,救治无效死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1)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意识不强,措施不实,没有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雇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导致事故发生。 (2)李××作为分管生产负责人,没有履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并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未落实指挥人员,未督促落实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致使陈××、吴××在吊装作业中,未佩戴安全帽,失去应有的安全保护。 (3)该公司职工吴××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从事吊装过程中,与陈××配合不当,对吊装物(水泥沟管)出现摆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 (4)该公司在生产中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起重行车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并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保护措施不力。请根据背景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公司吴××对这起事故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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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某市某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起重操作工陈××与吴××两人在进行行车吊装水泥沟管作业。陈××用无线遥控操作行车运行,挂钩工吴××负责水泥沟管吊装。当行车吊装水泥沟管离地约20公分时,沟管出现摆动,碰撞陈××小腿,致使陈××后仰倒下,头部撞到身后堆放的水泥沟管内,经员工用厂车立即送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该公司职工陈××上岗作业,未经行车操作培训,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件;并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等,注意力不集中,当起吊物出现摆动时,对周围状况估计不足,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沟管碰撞本人小腿后仰倒地,头部撞到身后堆放的水泥沟管内,救治无效死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1)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意识不强,措施不实,没有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雇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导致事故发生。 (2)李××作为分管生产负责人,没有履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并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未落实指挥人员,未督促落实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致使陈××、吴××在吊装作业中,未佩戴安全帽,失去应有的安全保护。 (3)该公司职工吴××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从事吊装过程中,与陈××配合不当,对吊装物(水泥沟管)出现摆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 (4)该公司在生产中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起重行车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并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保护措施不力。请根据背景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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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某市某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起重操作工陈××与吴××两人在进行行车吊装水泥沟管作业。陈××用无线遥控操作行车运行,挂钩工吴××负责水泥沟管吊装。当行车吊装水泥沟管离地约20公分时,沟管出现摆动,碰撞陈××小腿,致使陈××后仰倒下,头部撞到身后堆放的水泥沟管内,经员工用厂车立即送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该公司职工陈××上岗作业,未经行车操作培训,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件;并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等,注意力不集中,当起吊物出现摆动时,对周围状况估计不足,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沟管碰撞本人小腿后仰倒地,头部撞到身后堆放的水泥沟管内,救治无效死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1)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意识不强,措施不实,没有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雇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导致事故发生。 (2)李××作为分管生产负责人,没有履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并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未落实指挥人员,未督促落实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致使陈××、吴××在吊装作业中,未佩戴安全帽,失去应有的安全保护。 (3)该公司职工吴××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从事吊装过程中,与陈××配合不当,对吊装物(水泥沟管)出现摆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 (4)该公司在生产中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起重行车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并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保护措施不力。请根据背景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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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某市某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起重操作工陈××与吴××两人在进行行车吊装水泥沟管作业。陈××用无线遥控操作行车运行,挂钩工吴××负责水泥沟管吊装。当行车吊装水泥沟管离地约20公分时,沟管出现摆动,碰撞陈××小腿,致使陈××后仰倒下,头部撞到身后堆放的水泥沟管内,经员工用厂车立即送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该公司职工陈××上岗作业,未经行车操作培训,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件;并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等,注意力不集中,当起吊物出现摆动时,对周围状况估计不足,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沟管碰撞本人小腿后仰倒地,头部撞到身后堆放的水泥沟管内,救治无效死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1)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意识不强,措施不实,没有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雇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导致事故发生。 (2)李××作为分管生产负责人,没有履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并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未落实指挥人员,未督促落实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致使陈××、吴××在吊装作业中,未佩戴安全帽,失去应有的安全保护。 (3)该公司职工吴××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从事吊装过程中,与陈××配合不当,对吊装物(水泥沟管)出现摆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 (4)该公司在生产中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起重行车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并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保护措施不力。请根据背景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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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某市某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起重操作工陈××与吴××两人在进行行车吊装水泥沟管作业。陈××用无线遥控操作行车运行,挂钩工吴××负责水泥沟管吊装。当行车吊装水泥沟管离地约20公分时,沟管出现摆动,碰撞陈××小腿,致使陈××后仰倒下,头部撞到身后堆放的水泥沟管内,经员工用厂车立即送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该公司职工陈××上岗作业,未经行车操作培训,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件;并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等,注意力不集中,当起吊物出现摆动时,对周围状况估计不足,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沟管碰撞本人小腿后仰倒地,头部撞到身后堆放的水泥沟管内,救治无效死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1)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意识不强,措施不实,没有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雇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导致事故发生。 (2)李××作为分管生产负责人,没有履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并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未落实指挥人员,未督促落实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致使陈××、吴××在吊装作业中,未佩戴安全帽,失去应有的安全保护。 (3)该公司职工吴××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从事吊装过程中,与陈××配合不当,对吊装物(水泥沟管)出现摆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 (4)该公司在生产中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起重行车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并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保护措施不力。请根据背景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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