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安装项目通过招标,建设单位与土建施工单位和设备安装单位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设备安装时,监理工程师发现土建单位施工的某一设备基础预埋地脚螺栓位置与设备底座相应的尺寸不符,设备安装单位无法将设备安装就位,造成设备安装单位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经调整,土建单位是按设计单位提供的设备基础图施工的,而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是设备的改型产品,基础尺寸与原设计图发生变化。对此,建设单位决定设计变更,按设备的实际尺寸重新预埋地脚螺栓,仍由原土建单位负责施工。土建单位与安装单位均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提出了索赔要求。
由于基础交付安装单位工期已拖10天,将影响安装单位的后续工程,因此安装公司增加施工力量和装备赶工,于合同要求日期完工,并向建设单位以据提出赶工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