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3 个小题

丙公司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由丁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一般担保,由甲学校用其价值30万元的教室作抵押,由乙企业用其价值20万元的设备质押(已将设备移交银行占有)。后来丙公司未能清偿银行货款本息共55万元,银行便要求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简答题1

本案涉及的哪些担保是无效的?为什么?

正确答案

甲学校提供的抵押担保无效,因为《担保法》规定学校的教育设施不得用作抵押物。

答案解析

简答题2

保证人对多少债权数额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保证人对35万元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的有效担保是丁公司的保证担保和已企业的质押担保,先用质押设备折价或其变卖、拍卖款清偿,再由保证人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担保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本案的质押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解析

简答题3

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丁公司提供的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银行应先对债务人申请仲裁或起诉,并用债务人全部财产清偿后尚不能得到清偿的,才能要求保证人清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