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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8日7时许,某村村民杨XX租用邻村毕X的联合收割机收割小麦,雇佣司机张X正在开车收割小麦中,车主毕X登上了收割机的麦仓,当其发现前方的田间低压线路时,便在收割机上喊叫并用麦粒撒向驾驶室试图让司机停车,但司机没有察觉,当收割机在低压线下通过时,毕X后颈部碰触带电低压线,造成低压触电死亡。
经现场勘察,涉案低压线路产权属某村,低压带电导线对地距离4米,收割机高度2.85米。
死者家属李X等5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村村委、某供电公司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69585元。

简答题1

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之规定,因电力设施或电力运行事故造成公民人身损害的,应按照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原则确定诉讼主体,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按照《通则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与电力管理部门签订有书面代管协议的,应以电力管理部门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1)涉案低压线路产权属于某村委会,该低压线路对地距离4米,不符合《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规定的田间对地距离5米的要求,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某村委会使用不合格的电力设施,留下了事故隐患,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受害人毕X系完全民事行为人,擅自攀到运行中的收割机麦仓内,当发现前方有电线后,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如躺下、跳下等,具有明显过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3)某供电公司不是涉案低压线路的产权人和运行维护管理者,又没有与该村委会签订电力设施代管协议,本身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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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某供电公司在10KV线路巡视中,发现某村村民张XX,在10KV线路保护区内建设二层住宅楼,当场进行劝阻,并向房主下达了《安全隐患通知书》。房主未听劝阻,也拒绝在《安全隐患通知书》上签字。三月十九日十五时,施工人员邓X遭高压电击,从二楼顶摔落地面,造成左颞顶部颅骨骨折,硬外膜血肿伴右側肌力减退。 涉案10KV线路产权属该供电公司,现场测量10KV裸体导线对楼顶距离1.78米,房主张XX建房承包给李XX的建筑队,邓X与李XX系雇用关系,每天支付工资30元。 邓X向法院起诉,要求施工建筑队队长李XX、房主张XX、某供电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出院后期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98148元及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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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年8月,某供电公司管辖的10KV线路受原告所种树木影响,直接影响该线路的安全运行。为确保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供电公司多次通知原告自行砍伐或移栽,原告无理索赔,拒不砍伐。9月10日,由于刮风下雨,树木接触导线,造成线路短路跳闸。为了保证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供电公司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已强行砍伐了265棵,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经查,10KV电力线路建设在先,原告种树在后,且未经供电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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