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2 个小题

原告:艾某,某县香溪乡海西村农民 被告:某县香溪乡人民政府 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
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 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
”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
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

简答题1

乡政府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是什么性质的协议?

正确答案

该协议属行政合同,应由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和审判。主要理由是:该协议书尽管是在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由于承担义务的一方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即行使行政职能的行政主体;且这种协议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是经过县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并规定“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从而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

答案解析

简答题2

法院能否受理此案?

正确答案

行政主体一方在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废止该协议书,停止发给原告补助费是合同违约行为,相对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应由行政庭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6项规定,该案也符合“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规定。按照协议书规定:“今后的治疗费用由村合作医疗解决,如合作医疗解决不了的,可以乡民政经费解决。”由于被告单方面宣布停止发给原告抚恤金,人民法院可以依“要求依法发给抚恤金”为案由受理此案。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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