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油气田企业(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原油、天然气的开采销售,2015年1、2月发生下列业务:
1月份
(1)当月开采原油50000吨,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采的原油12000吨,不含税销售额5400万元,合同规定,货款分两个月支付,本月支付60%,其余货款于2月15日前支付。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1月支付货款1800万元。
(2)采用预收货款方式向甲企业销售原油10000吨,不含税销售额4500万元,当月收取20%定金,不含税金额为900万元,合同规定2月5日发货,并收回剩余货款。
(3)销售天然气1000万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0万元。(4)从一般纳税人购进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款500万元,支付不含税运费12万元,并取得运输部门(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月份
(1)2月5日向甲企业发出原油10000吨,收回剩余的80%货款,不含税金额为3600万元;
(2)2月份销售原油1500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750万元,另向购货方收取延期付款利息58.5万元。
(3)2月购进机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增值税78.4万元,支付购货运费5万元,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0.55万元。
(4)当月将开采出来的1000吨原油赠送给长期合作的炼油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率为6%。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税法规定,均在当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