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独立宣言》: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材料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及修正案》
第一条本宪法所授之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
第一条修正案[1791]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第十五条修正案[1870]
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被强迫服劳役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
第十九条修正案[1920]
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
材料三任东来等著《美国宪政历程》: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事件并不稀罕,为争夺帝位王权而导致天下大乱、血流成河的宫廷政变更是多如牛毛,可是,像水门事件这样不费一枪一弹,未损一兵一卒,联邦法院、国会、特别检察官、大陪审团和新闻媒体协调行动,通过宪法程序解决危机,和平地把“帝王总统”赶下宝座,成功地避免了政治动荡和天下大乱,堪称世界政治制度史上的奇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