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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15日,某校学生陈某(1981年1 1月生)与同学吴某因一件小事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扭打起来,陈某被吴某打倒在地,头碰到水泥地面,磕出一个大包。陈某极为恼怒,从地上爬起来后便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猛地向吴某腹部捅去,致使哭某脾脏被刺破,倒地休克(法医鉴定为重伤)。经送医院抢救,吴某脱离危险,一个月后痊愈。

简答题1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

(1)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2)刑法典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陈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年龄为十五周岁,其故意伤害行为致被害人吴某重伤,所以,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 根据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刑法施行前的这段时间内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的,依照刑法规定()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刑法()的或者()的,适用刑法。在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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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某,男,48岁,××海关关长。 陈某上任××海关关长不久,经朱×(男,35岁,××海关工作人员,陈某的下属)牵线,认识了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方××。为了少交税款,方××通过朱×多次宴请和送礼物给陈某。陈某共收受方××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15万余元、现金人民币10万余元、美元1万元。朱×收受方××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1998年9月至2000年6月间,陈某明知方××所在公司不符合从××海关办理和领取《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的条件,仍违反海关法规,越权操作,先后给方××所在公司核发《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38本。方××所在公司持这38本《手册》,多次从海关将本应以“一般贸易”应税进口的20余万吨蜡油、基础油假报成进料加工项下的保税货物进口,导致该公司偷逃应纳税款82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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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某,男,48岁,××海关关长。 陈某上任××海关关长不久,经朱×(男,35岁,××海关工作人员,陈某的下属)牵线,认识了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方××。为了少交税款,方××通过朱×多次宴请和送礼物给陈某。陈某共收受方××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15万余元、现金人民币10万余元、美元1万元。朱×收受方××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1998年9月至2000年6月间,陈某明知方××所在公司不符合从××海关办理和领取《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的条件,仍违反海关法规,越权操作,先后给方××所在公司核发《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38本。方××所在公司持这38本《手册》,多次从海关将本应以“一般贸易”应税进口的20余万吨蜡油、基础油假报成进料加工项下的保税货物进口,导致该公司偷逃应纳税款82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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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男,44 岁,某法院原民事审判庭副庭长。2009 年7 月,王某主审许某、陈某夫妇诉吴某债务纠纷一案。许某、陈某夫妇向法庭提交了充足的证据,本以为胜诉在握。但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接受被告人吴某亲属安排的吃请并收受1000 元好处费后,竟与吴某等人串通案情,在吴某并没有反诉的情况下,以许某、陈某夫妇曾经拦截吴某车辆讨要欠款造成了吴某经营受损为由,判令作为债权人的许某、陈某夫妇给债务人吴某赔偿19000 元的所谓“损失”。陈某受此打击而精神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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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男,44 岁,某法院原民事审判庭副庭长。2009 年7 月,王某主审许某、陈某夫妇诉吴某债务纠纷一案。许某、陈某夫妇向法庭提交了充足的证据,本以为胜诉在握。但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接受被告人吴某亲属安排的吃请并收受1000 元好处费后,竟与吴某等人串通案情,在吴某并没有反诉的情况下,以许某、陈某夫妇曾经拦截吴某车辆讨要欠款造成了吴某经营受损为由,判令作为债权人的许某、陈某夫妇给债务人吴某赔偿19000 元的所谓“损失”。陈某受此打击而精神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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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某,男,17 岁(1983 年9 月出生),某中学学生。高某与女同学吴某以“谈朋友”的名义交往了一段时间。不久,吴某以家里不同意而且自己还要专心考大学为由与高某断绝了关系。此后,高某多次威胁要杀死吴某。2001 年7月6 日,吴某在母亲陪护下住进县城一家旅馆准备参加高考。7 月8 日晨8 时许,吴某由母亲陪同前往考场,刚走出旅馆没几步,高某冲了上去,一把抱住吴某,并将装有高某自制的爆炸装置的挎包挂在李某身上,随即跑开。吴某尚未来得及将挎包摘下,就听“轰”的一声,吴某被炸死,吴母身受重伤,高某和路过的刘某、王某也受了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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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某,男,17 岁(1983 年9 月出生),某中学学生。高某与女同学吴某以“谈朋友”的名义交往了一段时间。不久,吴某以家里不同意而且自己还要专心考大学为由与高某断绝了关系。此后,高某多次威胁要杀死吴某。2001 年7月6 日,吴某在母亲陪护下住进县城一家旅馆准备参加高考。7 月8 日晨8 时许,吴某由母亲陪同前往考场,刚走出旅馆没几步,高某冲了上去,一把抱住吴某,并将装有高某自制的爆炸装置的挎包挂在李某身上,随即跑开。吴某尚未来得及将挎包摘下,就听“轰”的一声,吴某被炸死,吴母身受重伤,高某和路过的刘某、王某也受了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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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某,女,33岁,无业。  2003年6月20日。胡某拣到一个钱包,包内有一张名字为吴女士的身份证。胡某便用自己的照片以吴女士的名字制作了一张假的身份证,然后到银行办了一张同名信用卡。6月26日,胡某持该卡在某商场刷卡购买了约5600元的物品。经查,胡某199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0年3月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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