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材料二
材料三
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国民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自由;国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行使行政权,总统代表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统帅全国海陆军,任命文武官员,其中国务员及外交使节的任命、宣战媾和缔约、宣告大赦等须经参议院同意。辅佐总统的国务员包括国务总理及各部部长,由总统任命但对参议院负责,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须经其副署方能生效。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