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
B2
C3
D4
转诊到市外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先负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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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就医期间,参保人员每月门诊挂号不得超过10次;参保人员在指定就医地点之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在厦门市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柜台报销;指定就医期间报销次数不得超过三次;参保人员被指定就医地点期间在厦门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可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医疗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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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到市外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先分别负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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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须经异地定点医院中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凭转诊证明到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医疗费用按转诊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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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经三级医疗机构诊治后,根据病情需要,转回二级转诊协议医院、普通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2个、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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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到异地非联网定点医院住院的,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比例执行二级医院的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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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为深圳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在为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住院医疗服务时,对参保人持有有效的市外就医手续的,包括《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或《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到广州定点医院就医介绍信》,对其住院医疗费按规定刷卡记账,记帐比例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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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未经转诊,直接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降低2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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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医保,先由参保人分别负担();到市外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负担();未办理转诊手续的负担()。负担后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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