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中下旬,南方某计算机集团公司在广东某晚报上连续发布降价广告,宣称该公司的部分型号产品从2002年3月16日起以特惠价投放市场,其中某型号计算机原价1.38万元,现价1.198万元,正欲购买计算机的王某看完后颇为心动,遂到某计算机销售公司处进行洽谈,2002年4月9日原告以1.19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型号计算机一台。后王某了解到,早在2002年3月16日之前,其所购计算机售价就是1.198万元,且在2002年1月下旬至2月上旬的广告中表明,该公司从2002年1月29日起该计算机型号的价格就是1.198万元。王某遂与某计算机销售公司进行交涉,提出索赔要求。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计算机买卖合同,并由某计算机销售公司增加赔偿原告价款1.198万元。本案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计算机销售公司撤销合同要求,并赔偿王某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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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中下旬,南方某计算机集团公司在广东某晚报上连续发布降价广告,宣称该公司的部分型号产品从2002年3月16日起以特惠价投放市场,其中某型号计算机原价1.38万元,现价1.198万元,正欲购买计算机的王某看完后颇为心动,遂到某计算机销售公司处进行洽谈,2002年4月9日原告以1.19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型号计算机一台。后王某了解到,早在2002年3月16日之前,其所购计算机售价就是1.198万元,且在2002年1月下旬至2月上旬的广告中表明,该公司从2002年1月29日起该计算机型号的价格就是1.198万元。王某遂与某计算机销售公司进行交涉,提出索赔要求。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计算机买卖合同,并由某计算机销售公司增加赔偿原告价款1.198万元。本案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计算机销售公司撤销合同要求,并赔偿王某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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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1990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1991午7月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1991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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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1990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1991午7月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1991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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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1990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1991午7月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1991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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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风味火锅城 被告:某饮食服务公司 “可调式多用火锅”是原告风味火锅城设计的一种新式火锅,1987年8月,中国专利局批准了原告对该火锅产品设计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0年1月,被告某饮食服务公司与红星机械厂订立委托加工合同,由红星机械厂为某饮食服务公司生产加工专用红外线火锅炉47套。该合同所加工的标的物,除炉头上增加一块红外线片外,与原告获得专利权的“可调式多用火锅”相同。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属侵权行为,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35万元。被告否认侵权行为,认为在火锅上增加一块红外线技术特征,形成了一个新的技术方案,属于一种改进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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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风味火锅城 被告:某饮食服务公司 “可调式多用火锅”是原告风味火锅城设计的一种新式火锅,1987年8月,中国专利局批准了原告对该火锅产品设计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0年1月,被告某饮食服务公司与红星机械厂订立委托加工合同,由红星机械厂为某饮食服务公司生产加工专用红外线火锅炉47套。该合同所加工的标的物,除炉头上增加一块红外线片外,与原告获得专利权的“可调式多用火锅”相同。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属侵权行为,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35万元。被告否认侵权行为,认为在火锅上增加一块红外线技术特征,形成了一个新的技术方案,属于一种改进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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