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5 个小题

被告洪振快在《炎黄春秋》杂志上发表《“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文章与历史事实不符,在没有经过认真考证和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文章多处作出似是而非、模棱两可、毫无根据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通过强调与主要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人物群体及其事迹的细节产生怀疑,从而否定主要事实的真实性,进而贬低“狼牙山五壮士”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洪振快的行为构成侵权,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洪振快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向原告葛长生、宋福保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洪振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洪振快上诉,维持原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

多选题1

下列()属于狼牙山五壮士。

A葛振林

B宋福保

C宋学义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单选题2

上述案例的被告是()

A《炎黄春秋》

B狼牙山五壮士

C葛长生、宋福保

D洪振快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多选题3

从客观方面分析该案,被告洪振快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社会危害,侵犯了以下哪些合法权益()

A侵犯了“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和荣誉

B侵犯了“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的个人利益

C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D侵犯了“狼牙山五壮士”的生命权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单选题4

上述案例中被告应该向原告()

A赔偿损失

B恢复名誉

C赔礼道歉

D赔偿精神损害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多选题5

上述案例被告侵犯的是革命先烈的()

A英勇形象

B精神价值

C荣誉

D名誉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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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洪振快在《炎黄春秋》杂志上发表《“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文章与历史事实不符,在没有经过认真考证和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文章多处作出似是而非、模棱两可、毫无根据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通过强调与主要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人物群体及其事迹的细节产生怀疑,从而否定主要事实的真实性,进而贬低“狼牙山五壮士”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洪振快的行为构成侵权,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洪振快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向原告葛长生、宋福保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洪振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洪振快上诉,维持原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上述案例被告侵犯的是革命先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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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7月,《彳亍》杂志社主编甲在他所主编的杂志上发表了自己撰写的长篇报告文学,此文描述了知名公共人物乙在政治上的表现。此文发表后,一些报刊转载了部分内容。乙不满此文中对自己的描写和评价,致函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后,乙以甲和《彳亍》杂志社为被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甲在《彳亍》杂志发表文章,对原告肆意诋毁,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也给原告的亲属造成了精神损害。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彳亍》杂志社和甲消除影响;在大型出版物上发表声明,公开认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费100万元。被告甲称:此文并无捏造,对乙的名誉不构成侵权。乙所诉与事实不符,应当驳回。甲同时反诉称:此文发表后,由于乙四处投递诽谤甲的信函,给甲的社会评价带来了极为严重的影响,侵害了甲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向作者公开道歉,恢复作者名誉,支付甲名誉损害及精神赔偿费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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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7月,《彳亍》杂志社主编甲在他所主编的杂志上发表了自己撰写的长篇报告文学,此文描述了知名公共人物乙在政治上的表现。此文发表后,一些报刊转载了部分内容。乙不满此文中对自己的描写和评价,致函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后,乙以甲和《彳亍》杂志社为被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甲在《彳亍》杂志发表文章,对原告肆意诋毁,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也给原告的亲属造成了精神损害。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彳亍》杂志社和甲消除影响;在大型出版物上发表声明,公开认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费100万元。被告甲称:此文并无捏造,对乙的名誉不构成侵权。乙所诉与事实不符,应当驳回。甲同时反诉称:此文发表后,由于乙四处投递诽谤甲的信函,给甲的社会评价带来了极为严重的影响,侵害了甲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向作者公开道歉,恢复作者名誉,支付甲名誉损害及精神赔偿费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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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7月,《彳亍》杂志社主编甲在他所主编的杂志上发表了自己撰写的长篇报告文学,此文描述了知名公共人物乙在政治上的表现。此文发表后,一些报刊转载了部分内容。乙不满此文中对自己的描写和评价,致函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后,乙以甲和《彳亍》杂志社为被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甲在《彳亍》杂志发表文章,对原告肆意诋毁,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也给原告的亲属造成了精神损害。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彳亍》杂志社和甲消除影响;在大型出版物上发表声明,公开认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费100万元。被告甲称:此文并无捏造,对乙的名誉不构成侵权。乙所诉与事实不符,应当驳回。甲同时反诉称:此文发表后,由于乙四处投递诽谤甲的信函,给甲的社会评价带来了极为严重的影响,侵害了甲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向作者公开道歉,恢复作者名誉,支付甲名誉损害及精神赔偿费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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