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A单位于1980年8月经批准取得8500m2。土地建五层商业楼,后由于资金紧张,于次年3月与B单位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由B单位出资共同建造,房屋建成后1~2层归B单位使用,建筑面积16890m2,3~5层归A单位使用,建筑面积25335m2。后双方按协议分配并使用房屋至今,但一直未申请土地登记。现B单位因企业改制,要求办理土地登记,但A单位以自己是用地批准文件的主体以及合建协议未约定土地为由,认为该8500m2土地使用权应当归属自己。 填写下表B单位《土地登记申请书》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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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 A单位于1980年8月经批准取得8500m2。土地建五层商业楼,后由于资金紧张,于次年3月与B单位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由B单位出资共同建造,房屋建成后1~2层归B单位使用,建筑面积16890m2,3~5层归A单位使用,建筑面积25335m2。后双方按协议分配并使用房屋至今,但一直未申请土地登记。现B单位因企业改制,要求办理土地登记,但A单位以自己是用地批准文件的主体以及合建协议未约定土地为由,认为该8500m2土地使用权应当归属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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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单位于1980年8月经批准取得8500m2。土地建五层商业楼,后由于资金紧张,于次年3月与B单位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由B单位出资共同建造,房屋建成后1~2层归B单位使用,建筑面积16890m2,3~5层归A单位使用,建筑面积25335m2。后双方按协议分配并使用房屋至今,但一直未申请土地登记。现B单位因企业改制,要求办理土地登记,但A单位以自己是用地批准文件的主体以及合建协议未约定土地为由,认为该8500m2土地使用权应当归属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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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单位于1980年8月经批准取得8500m2。土地建五层商业楼,后由于资金紧张,于次年3月与B单位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由B单位出资共同建造,房屋建成后1~2层归B单位使用,建筑面积16890m2,3~5层归A单位使用,建筑面积25335m2。后双方按协议分配并使用房屋至今,但一直未申请土地登记。现B单位因企业改制,要求办理土地登记,但A单位以自己是用地批准文件的主体以及合建协议未约定土地为由,认为该8500m2土地使用权应当归属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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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单位于1980年8月经批准取得8500m2。土地建五层商业楼,后由于资金紧张,于次年3月与B单位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由B单位出资共同建造,房屋建成后1~2层归B单位使用,建筑面积16890m2,3~5层归A单位使用,建筑面积25335m2。后双方按协议分配并使用房屋至今,但一直未申请土地登记。现B单位因企业改制,要求办理土地登记,但A单位以自己是用地批准文件的主体以及合建协议未约定土地为由,认为该8500m2土地使用权应当归属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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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单位于1980年8月经批准取得8500m2。土地建五层商业楼,后由于资金紧张,于次年3月与B单位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由B单位出资共同建造,房屋建成后1~2层归B单位使用,建筑面积16890m2,3~5层归A单位使用,建筑面积25335m2。后双方按协议分配并使用房屋至今,但一直未申请土地登记。现B单位因企业改制,要求办理土地登记,但A单位以自己是用地批准文件的主体以及合建协议未约定土地为由,认为该8500m2土地使用权应当归属自己。如果B单位委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申请该宗地土地登记,该机构应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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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邮局于1980年6月经批准取得20亩土地建办公楼,后由于资金紧张,于1981年7月与某信用社签订协议,由信用社出资600万元共同建造8层办公楼,约定房屋建成后1~4层归邮局使用,5~8层归信用社使用,双方各占50%建筑面积。办公楼建成后双方按协议分配并使用房屋至今。2003年信用社改制要求办理土地登记,但邮局以自己是用地批准文件的主体以及合建协议未约定土地归属为由,认为该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归属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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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邮局于1980年6月经批准取得20亩土地建办公楼,后由于资金紧张,于1981年7月与某信用社签订协议,由信用社出资600万元共同建造8层办公楼,约定房屋建成后1~4层归邮局使用,5~8层归信用社使用,双方各占50%建筑面积。办公楼建成后双方按协议分配并使用房屋至今。2003年信用社改制要求办理土地登记,但邮局以自己是用地批准文件的主体以及合建协议未约定土地归属为由,认为该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归属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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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城邮局于1979年5月经批准取得10亩土地建办公楼,后由于资金紧张,于1980年1月与新城信用社签订协议,由信用社出资500万元共同建造8层办公楼,约定房屋建成后1~4层归邮局使用,5~8层归信用社使用,双方各占50%建筑面积。办公楼建成后双方按协议分配并使用房屋至今。2002年信用社改制要求办理土地登记,但邮局以自己是用地批准文件的主体以及合建协议未约定土地归属为由,认为该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归属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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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城邮局于1979年5月经批准取得10亩土地建办公楼,后由于资金紧张,于1980年1月与新城信用社签订协议,由信用社出资500万元共同建造8层办公楼,约定房屋建成后1~4层归邮局使用,5~8层归信用社使用,双方各占50%建筑面积。办公楼建成后双方按协议分配并使用房屋至今。2002年信用社改制要求办理土地登记,但邮局以自己是用地批准文件的主体以及合建协议未约定土地归属为由,认为该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归属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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