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业公司与陈某签订承包协议,双方约定由陈某自筹资金承包该公司在A市设立的办事处,为该公司接洽业务,实业公司为陈某提供办公地点和经营的一切合法手续,办事处实行非独立核算。承包后,陈某以实业公司的名义与某物资供应公司签订了提供铝钒土1万吨,总价款200万元的供货合同。合同订立后,陈某找实业公司办公室的李某搞到一张空白介绍信,私刻一枚实业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在某银行开设了帐户,并通知物资供应公司将预付款25万元汇入该帐户。陈某收到25万元之后,只供给价值8万元的货物,并退款5万元,余款提取后,即携款潜逃。物资供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实业公司返还货款。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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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实业公司与陈某签订承包协议,双方约定由陈某自筹资金承包该公司在A市设立的办事处,为该公司接洽业务,实业公司为陈某提供办公地点和经营的一切合法手续,办事处实行非独立核算。承包后,陈某以实业公司的名义与某物资供应公司签订了提供铝钒土1万吨,总价款200万元的供货合同。合同订立后,陈某找实业公司办公室的李某搞到一张空白介绍信,私刻一枚实业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在某银行开设了帐户,并通知物资供应公司将预付款25万元汇入该帐户。陈某收到25万元之后,只供给价值8万元的货物,并退款5万元,余款提取后,即携款潜逃。物资供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实业公司返还货款。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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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实业公司与陈某签订承包协议,双方约定由陈某自筹资金承包该公司在A市设立的办事处,为该公司接洽业务,实业公司为陈某提供办公地点和经营的一切合法手续,办事处实行非独立核算。承包后,陈某以实业公司的名义与某物资供应公司签订了提供铝钒土1万吨,总价款200万元的供货合同。合同订立后,陈某找实业公司办公室的李某搞到一张空白介绍信,私刻一枚实业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在某银行开设了帐户,并通知物资供应公司将预付款25万元汇入该帐户。陈某收到25万元之后,只供给价值8万元的货物,并退款5万元,余款提取后,即携款潜逃。物资供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实业公司返还货款。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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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实业公司与陈某签订承包协议,双方约定由陈某自筹资金承包该公司在A市设立的办事处,为该公司接洽业务,实业公司为陈某提供办公地点和经营的一切合法手续,办事处实行非独立核算。承包后,陈某以实业公司的名义与某物资供应公司签订了提供铝钒土1万吨,总价款200万元的供货合同。合同订立后,陈某找实业公司办公室的李某搞到一张空白介绍信,私刻一枚实业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在某银行开设了帐户,并通知物资供应公司将预付款25万元汇入该帐户。陈某收到25万元之后,只供给价值8万元的货物,并退款5万元,余款提取后,即携款潜逃。物资供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实业公司返还货款。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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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A五金交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1994年11月,王某以B公司的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380万元。之后,王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C公司。A公司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王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A公司买下。C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C公司与B公司之间进行的,与A公司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王某作为A公司董事而经营与A公司的同类业务,属于A公司内部事务,与B公司和C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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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A五金交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1994年11月,王某以B公司的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380万元。之后,王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C公司。A公司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王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A公司买下。C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C公司与B公司之间进行的,与A公司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王某作为A公司董事而经营与A公司的同类业务,属于A公司内部事务,与B公司和C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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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A五金交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1994年11月,王某以B公司的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380万元。之后,王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C公司。A公司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王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A公司买下。C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C公司与B公司之间进行的,与A公司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王某作为A公司董事而经营与A公司的同类业务,属于A公司内部事务,与B公司和C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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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A五金交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1994年11月,王某以B公司的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380万元。之后,王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C公司。A公司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王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A公司买下。C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C公司与B公司之间进行的,与A公司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王某作为A公司董事而经营与A公司的同类业务,属于A公司内部事务,与B公司和C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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