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0
B42.8
C46.8
D36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和进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7年1月甲公司董事会决定将本*公司生产的500件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公司管理人员。该批产品的单位成本为1.2万元,市场销售价格为每件2万元(不合增值税税额)。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在2017年因该项业务应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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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7年3月甲公司购入一项设备用于安装某生产线。该设备购买价格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支付保险费用、装卸费用5万元。该生产线安装期间,领用生产用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发生安装工人工资等费用30万元。假定该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其入账价值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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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31日A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为24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60万元。2018年1月20日,甲公司将上述商品全部对外出售,售价为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万元,收到款项存入银行。2018年1月20日甲公司出售A商品影响利润总额的金额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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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的财务报告于2018年4月10日批准对外报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8年4月8日,甲公司于2017年9月5日销售给乙公司的一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而被退回。该批商品的售价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甲公司已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乙公司货款尚未支付。经核实甲公司已同意退货,所退商品已入库。假定甲公司2017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8年3月20日完成。不考虑其他因素,2017年12月31日因该事项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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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系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甲公司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8年4月30日完成,在此之前发生的2017年度纳税调整事项,均可进行纳税调整。 甲公司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已经计算完成。甲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于2018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 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1月14目,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2017年10月4日从其购入的一批商品,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销售成本为80万元。甲公司销售该批商品时,销售价格是公允的,也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至2018年1月14日,该批商品的应收账款尚未收回。2017年年末,甲公司已经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8万元的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2月20日,甲公司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办公楼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3)2月26日,甲公司获知丙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预计应收丙公司账款200万元(含增值税)收回的可能性极小,应按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甲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已被告知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因而按应收丙公司账款余额的40%计提了坏账准备。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3月5日,甲公司发现2017年度漏记某项生产设备折旧费用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同样漏记),金额较大。至2017年12月31日,该生产设备生产的产品已完工,并全部对外销售,假定税法与会计关于生产设备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预计净残值相同。 (5)3月15日,甲公司决定以2000万元收购丁上市公司股权。该项股权收购完成后,甲公司将拥有丁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0%。 (6)3月28日,甲公司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如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00万元,分配现金股利200万元。甲公司根据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将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作为盈余公积,将拟分配的现金股利作为应付股利,并进行账务处理,同时调整201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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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系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甲公司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8年4月30日完成,在此之前发生的2017年度纳税调整事项,均可进行纳税调整。 甲公司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已经计算完成。甲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于2018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 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1月14目,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2017年10月4日从其购入的一批商品,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销售成本为80万元。甲公司销售该批商品时,销售价格是公允的,也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至2018年1月14日,该批商品的应收账款尚未收回。2017年年末,甲公司已经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8万元的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2月20日,甲公司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办公楼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3)2月26日,甲公司获知丙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预计应收丙公司账款200万元(含增值税)收回的可能性极小,应按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甲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已被告知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因而按应收丙公司账款余额的40%计提了坏账准备。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3月5日,甲公司发现2017年度漏记某项生产设备折旧费用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同样漏记),金额较大。至2017年12月31日,该生产设备生产的产品已完工,并全部对外销售,假定税法与会计关于生产设备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预计净残值相同。 (5)3月15日,甲公司决定以2000万元收购丁上市公司股权。该项股权收购完成后,甲公司将拥有丁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0%。 (6)3月28日,甲公司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如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00万元,分配现金股利200万元。甲公司根据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将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作为盈余公积,将拟分配的现金股利作为应付股利,并进行账务处理,同时调整201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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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系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甲公司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8年4月30日完成,在此之前发生的2017年度纳税调整事项,均可进行纳税调整。 甲公司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已经计算完成。甲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于2018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 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1月14目,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2017年10月4日从其购入的一批商品,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销售成本为80万元。甲公司销售该批商品时,销售价格是公允的,也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至2018年1月14日,该批商品的应收账款尚未收回。2017年年末,甲公司已经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8万元的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2月20日,甲公司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办公楼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3)2月26日,甲公司获知丙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预计应收丙公司账款200万元(含增值税)收回的可能性极小,应按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甲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已被告知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因而按应收丙公司账款余额的40%计提了坏账准备。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3月5日,甲公司发现2017年度漏记某项生产设备折旧费用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同样漏记),金额较大。至2017年12月31日,该生产设备生产的产品已完工,并全部对外销售,假定税法与会计关于生产设备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预计净残值相同。 (5)3月15日,甲公司决定以2000万元收购丁上市公司股权。该项股权收购完成后,甲公司将拥有丁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0%。 (6)3月28日,甲公司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如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00万元,分配现金股利200万元。甲公司根据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将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作为盈余公积,将拟分配的现金股利作为应付股利,并进行账务处理,同时调整201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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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系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甲公司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8年4月30日完成,在此之前发生的2017年度纳税调整事项,均可进行纳税调整。 甲公司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已经计算完成。甲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于2018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 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1月14目,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2017年10月4日从其购入的一批商品,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销售成本为80万元。甲公司销售该批商品时,销售价格是公允的,也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至2018年1月14日,该批商品的应收账款尚未收回。2017年年末,甲公司已经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8万元的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2月20日,甲公司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办公楼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3)2月26日,甲公司获知丙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预计应收丙公司账款200万元(含增值税)收回的可能性极小,应按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甲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已被告知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因而按应收丙公司账款余额的40%计提了坏账准备。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3月5日,甲公司发现2017年度漏记某项生产设备折旧费用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同样漏记),金额较大。至2017年12月31日,该生产设备生产的产品已完工,并全部对外销售,假定税法与会计关于生产设备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预计净残值相同。 (5)3月15日,甲公司决定以2000万元收购丁上市公司股权。该项股权收购完成后,甲公司将拥有丁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0%。 (6)3月28日,甲公司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如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00万元,分配现金股利200万元。甲公司根据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将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作为盈余公积,将拟分配的现金股利作为应付股利,并进行账务处理,同时调整201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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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系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甲公司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8年4月30日完成,在此之前发生的2017年度纳税调整事项,均可进行纳税调整。 甲公司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已经计算完成。甲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于2018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 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1月14目,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2017年10月4日从其购入的一批商品,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销售成本为80万元。甲公司销售该批商品时,销售价格是公允的,也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至2018年1月14日,该批商品的应收账款尚未收回。2017年年末,甲公司已经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8万元的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2月20日,甲公司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办公楼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3)2月26日,甲公司获知丙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预计应收丙公司账款200万元(含增值税)收回的可能性极小,应按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甲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已被告知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因而按应收丙公司账款余额的40%计提了坏账准备。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3月5日,甲公司发现2017年度漏记某项生产设备折旧费用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同样漏记),金额较大。至2017年12月31日,该生产设备生产的产品已完工,并全部对外销售,假定税法与会计关于生产设备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预计净残值相同。 (5)3月15日,甲公司决定以2000万元收购丁上市公司股权。该项股权收购完成后,甲公司将拥有丁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0%。 (6)3月28日,甲公司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如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00万元,分配现金股利200万元。甲公司根据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将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作为盈余公积,将拟分配的现金股利作为应付股利,并进行账务处理,同时调整201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 填列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调整表中各项目的调整金额(调增以“”表示,调减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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