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一直实行标准工时制,在2016年度,甲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发生了以下事实:
(1)6月5日,已累计工作11年且本年度从未请假的王某向公司提出年休假申请。
(2)因工作需要,公司安排赵某在国庆期间加班5天,其中占用法定休假日4天,占用周末休息日1天,范某日工资为200元。
(3)8月15日早晨,尚处于试用期的冯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住院治疗2个月。
(4)10月10日,公司通过口头协议聘用郑某从事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1个月:11月25日,公司发现郑某与乙公司也订立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便通知郑某终止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