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成立自首
B甲构成盗窃爆炸物罪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属于牵连犯
C甲构成盗窃罪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属于牵连犯
D对甲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011年11月的一天深夜,张三无事闲逛,路过某建筑工地,见值班室无人,便溜进工地。在工地内靠近公路的某处,张见有一大捆待铺设的宽带线,想到这个东西很值钱,顿生贪念,决意把宽带线弄出去卖钱。于是他先把宽带线扔出围墙,然后自己从围墙上跳出。本以为已经得逞,没想到被下夜班回家的李四和王五碰到,二人见状灵机一动,马上跑过来喝道:"你偷东西,我们要把你拉到公安局!"张三果然十分害怕,便同李、王二人商量,叫他们不要声张,待东西卖出后得到钱三人平分。李、王二人欣然同意,于是三人一起抬起宽带线就走。没想到被该工地巡逻的保安人员发现,遂将三人一起扭送到公安局。公安局接受案件后经过一番侦查,在获取了相应证据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张三和李四分别聘请姚律师和曾律师为自己辩护,王五没有聘请律师,由其父亲出庭为其辩护。被盗工地委派保卫科科长参加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庭经过审理后依法判处张三有期徒刑4年,李四和王五有期徒刑各2年。宣判后张三的父亲依法为张三提起上诉,李四的大哥依法为李四提起上诉,王五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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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的一天深夜,张三无事闲逛,路过某建筑工地,见值班室无人,便溜进工地。在工地内靠近公路的某处,张见有一大捆待铺设的宽带线,想到这个东西很值钱,顿生贪念,决意把宽带线弄出去卖钱。于是他先把宽带线扔出围墙,然后自己从围墙上跳出。本以为已经得逞,没想到被下夜班回家的李四和王五碰到,二人见状灵机一动,马上跑过来喝道:"你偷东西,我们要把你拉到公安局!"张三果然十分害怕,便同李、王二人商量,叫他们不要声张,待东西卖出后得到钱三人平分。李、王二人欣然同意,于是三人一起抬起宽带线就走。没想到被该工地巡逻的保安人员发现,遂将三人一起扭送到公安局。公安局接受案件后经过一番侦查,在获取了相应证据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张三和李四分别聘请姚律师和曾律师为自己辩护,王五没有聘请律师,由其父亲出庭为其辩护。被盗工地委派保卫科科长参加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庭经过审理后依法判处张三有期徒刑4年,李四和王五有期徒刑各2年。宣判后张三的父亲依法为张三提起上诉,李四的大哥依法为李四提起上诉,王五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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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的一天深夜,张三无事闲逛,路过某建筑工地,见值班室无人,便溜进工地。在工地内靠近公路的某处,张见有一大捆待铺设的宽带线,想到这个东西很值钱,顿生贪念,决意把宽带线弄出去卖钱。于是他先把宽带线扔出围墙,然后自己从围墙上跳出。本以为已经得逞,没想到被下夜班回家的李四和王五碰到,二人见状灵机一动,马上跑过来喝道:"你偷东西,我们要把你拉到公安局!"张三果然十分害怕,便同李、王二人商量,叫他们不要声张,待东西卖出后得到钱三人平分。李、王二人欣然同意,于是三人一起抬起宽带线就走。没想到被该工地巡逻的保安人员发现,遂将三人一起扭送到公安局。公安局接受案件后经过一番侦查,在获取了相应证据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张三和李四分别聘请姚律师和曾律师为自己辩护,王五没有聘请律师,由其父亲出庭为其辩护。被盗工地委派保卫科科长参加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庭经过审理后依法判处张三有期徒刑4年,李四和王五有期徒刑各2年。宣判后张三的父亲依法为张三提起上诉,李四的大哥依法为李四提起上诉,王五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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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系无固定住处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天南市海北区某建筑工地务工期间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以下关于监视居住的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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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 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 ” 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 。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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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 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 ” 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 。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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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 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 ” 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 。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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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艾某,某县香溪乡海西村农民 被告:某县香溪乡人民政府 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 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 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 ”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 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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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艾某,某县香溪乡海西村农民 被告:某县香溪乡人民政府 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 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 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 ”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 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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