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用火级别是如何分的?

正确答案

(1)特殊用火:
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物质、带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靠作业时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50米以内区域,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须请示厂主管领导批准,在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和老工人采取科学的、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后,作为特殊用火管理。
(2)几属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一级动火:
正在运动中的工艺装置,从设备、建筑物最外部边缘起向外延伸5米以内的区域;
种类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可燃气体、液化烃罐区防火墙内,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围墙内区域;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有毒介质的泵房、机房,从最外部边缘起向外延伸5米以内区域(不包括室内泵房);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及洗槽站,从最外部边缘起向外延伸10米以内区域;
码头泊位油轮停靠作业时,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50米以外至80米以内区域;泊位无油轮依靠时主靠平台区域内;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5米以内的区域);
化学危险品仓库。
(3)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二级动火:
停工检修并经吹扫、化验分析合格的公司各工艺装置;
正在运行中的工艺装置,从设备、建筑物最外部边缘起向外延伸5米至20米以内的区域;
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系统拆除,并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有毒介质的泵房、机房,从最外部边缘起向外延伸5米以外至20米以内区域;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及洗槽站,从最外部边缘起向外延伸10米以外至50米以内区域;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有毒介质罐区从防火堤(墙)起向外延伸30米以内区域;
码头泊位油轮停靠作业时,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80米以外至110米以内区域;泊位无油轮依靠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米为以内的区域。
公司文件规定的铁路作业站、化肥站台生产禁火区;
系统管网及经处理的酸、碱管线;
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
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包括操作室、配电间、办公室等。
(4)三级用火:
在生产区及公司规定的禁火区内,除特殊、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5)固定用火:
各单位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并严格管理。一类用火区域不设固定用火区。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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