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1)在法律制度与其他类型的制度之间存在着鲜明的区分。也就是说,法律制度与宗教制度、政治制度、道德和习惯是不一样的,法律制度有它自身的特点,比如说它有自己立法的过程,有裁判的过程,这是西方所特有的现象。这个特点应该说比较明显,法律就是法律,道德就是道德。
(2)西方有一个法律职业集团,也就是说,有一部分人专门受法律训练,他们主要的工作就是从事法律工作,他们有共同的处事的方法,有一整套共同的信念。在专职基础上从事法律活动,但东方社会有没有呢?有的民族有,比如说伊斯兰有,伊斯兰的法官,有自己的学派,但是跟西方不太一样,因为伊斯兰法有时候把宗教的制度、法律的制度,完全融合在一起,法律制度很难与宗教制度区分开来,他们这样的一些人,既是法学家也是宗教家。
(3)法律职业者,都在一种有高级学问的独立机构中,接受专门训练,这种学问被认为是法律学问,这种机构具有自己的职业作品,有自己的职业学校,或者其他培训的场所。
(4)培训法律专家的法律学术机构与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复杂和辩证的关系。也就是说,法学家跟法官之间有一种互相促进的作用,法学家对法官提供一些法律的指导,理论上的指导,使它系统化、完整化、抽象化。法学家也离不开法律工作者实际生活当中的一些案例,从具体的实际案例当中,来解决理论的问题,这一点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这在英美法系更加明显。另外,在法官判案的过程当中,他们经常引用学者的观点。在大陆法系,这是不允许的,因为大陆法系强调法律的渊源必须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即使是上级法院的一个具体的判例,也只能是目前判案的一种参考性的依据,而不能成为法律的渊源。而在英美法系的话,法学家的著作也可以成为法学渊源的一部分。在一个法官的判词当中,引用法学家著作来解释一个具体的问题,是比较常见的。这保持了法学家和法官之间的互动的关系,这是西方国家所特有的现象。
(5)存在法律的实体和体系的概念,也就是说法律是一个实体,是一个体系。
(6)法律有它自身的活力,本身有一种自我发展的能力,这种发展使法律不断延续下去,形成了一个有机的实体,法律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7)法律的发展有一种内在的逻辑,变化不仅是对新情况的适应,而且是形式上的变化。这个是西方法律传统的一部分,认为法律的发展有它自身的一些机理,像一个有机体一样,有它自身发展的逻辑。分析法学也认为法律是有一种自身完整的逻辑体系。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有其自身的历史。
(8)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建国初期的观点认为,法是为政治服务的,我们要反对资产阶级法律至上的观点,强调法律和政治之间的密切关系。但是在西方认为,法律与政治分离,法律高于政治,政治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面运作,包括政治机构的建立,政治权力的运作,政治决策的实施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来进行,被称之为西方法治主义的一个核心内涵。
(9)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一个社会内部存在着多元司法管辖权和各种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律体系和管辖之间是互相共存和竞争的。最典型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12、13世纪欧洲国家,有王室法、封建法、教会法、罗马法等八种法律体系互相竞争,导致了法律多元,最后形成了西方所谓的法治。
(10)法律超越革命,法律有它自身的一些逻辑性,任何一场政治上的革命,都没有中断西方法律的历史发展,西方法律的传统一直延续下来。西方历史上经过了很多的革命,比如说教会革命、光荣革命、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等,革命之后,社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但是法律的传统依然保留了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