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某市虹光公司于某年10月15日向该市农业银行申请贷款800万元,由某信托投资公司作保证人,该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张某在合同签字处写上了“如果虹光公司不能按期付款,公司愿负全部责任”的话,并在上面签字盖章。合同规定还款期为次年5月1日。同年12月1日,虹光公司改名为虹光集团。次年5月1日,虹光集团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本付息,农业银行因发现虹光集团无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投资公司偿还虹光公司的欠款并支付迟延利息。投资公司答辩:投资公司曾与虹光公司达成协议,在投资公司作保后,虹光公司应为投资公司提供反担保,但虹光公司违反协议,且以后更名也没通知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不能代其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况且,投资公司即使负有责任,农业银行也应首先执行虹光公司的财产。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本案中,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声明:“如果虹光公司不能按期还款,我公司愿负全部责任。”这段话应理解为包含着保留先诉抗辩权的含义。
“虹光公司不能按期还款”,可理解为应该先由虹光公司还款,在主债权人已经执行了虹光公司的财产以后,虹光公司仍不能还款时,才应由保证人负责,如果虹光公司有财产清偿债务,不是完全不能还款,则保证人可先不负责。
可见,“如果虹光公司不能按期还款,我公司愿负全部责任。”这一声明已表明保证人选择了一般保证而不是连带责任保证。故此可认定本案中,信托投资公司为虹光公司所作的保证,应为一般保证,而非连带责任保证。信托投资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农业银行应首先请求虹光集团清偿债务,在执行了虹光集团的财产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由保证人即信托投资公司负补充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