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
1.安全教育。包括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对学生定期进行安全教育,预防和消除危险;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开展具有内在风险或潜在危险性的教育活动(如上体育课、举行学生运动会)之前,对学生强调活动规则,提醒安全。
2.规范管理。包括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如饮食卫生、安全保卫、宿舍管理等),制定合理、明确的学生管理制度与学生行为规范制度;确保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3.宏观照看。包括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指导监督,履行宏观照看职责;在课间休息(活动)期间,安排值日教师在学生活动密集的场所(如操场、楼道等)巡查,对学生活动提供巡视照看;在放学期间,对小学低年级的学生提供照看,直至完成与接送家长的交接;对于特定危险,学校及其教师应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注意义务”。
4.及时处理。包括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及时通知监护人;对受伤害学生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总而言之,学校在组织教育教学及其有关活动中,负有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应尽的注意义务,负有合理关照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事故发生和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对明显的、可能的或可预见的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应给予合理注意,在通常预见水平和防范能力上预见和防范,并采取正常的预防和事故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