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格劳秀斯(1583--1645)是历代国际法的奠基人,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代表著作:《论海上自由》、《战争与和平法》。
国际法:1、定义: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应按照自然法的原则处理国家之间的关系,其来源有各国利益需要但更多的是人类对于共同生活的自然要求,其权利的来源是众人的的共同允许,或者最低限度得自许多民族的共同允许,最终目的是寻求和平,尽量减少战争。正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这种法,我们称之为国际法”。(此为详细版可自行删减);
2、意义:
(1)、第一次改变了古代以来万民法的含义,古代万民法的主体是人,格劳秀斯的国际法的主体已是拥有主权的国家。
(2)、至此,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概念产生了,国际法成为维护国家与国家之间,及国际关系的公共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