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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

简答题1

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1万元退还给张妻。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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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企业于1999年5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6月1日起到第二年5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5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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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企业于2001年9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10月1日起到第二年9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9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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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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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保险法》规定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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