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购买了一住宅,产权登记在其母王某的名下。该住宅工程的设计单位为天润设计公司,该公司设计资质等级为二级。房屋竣工交付后,李某委托了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作,并与其签订了书面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李某要求装饰装修企业增加工作内容:
(1)自行设计将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减小;
(2)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厨房;
(3)拆除连接阳台的混凝土墙体;
(4)去掉房屋原有节能保温层,扩大使用面积;
(5)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事件二:李某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物业管理企业要求其提供的资料有装饰装修方案、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证书、李某同意进行装饰装修工作的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等。
事件三:物业管理单位要求李某如欲拆改暖气管道,必须统一使用该物业单位确定的改造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