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形式,二者区别表现在:
1、产生依据不同。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的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
2、性质不同。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说一种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则是典型的侵权责任。
3、归责原则不同。销售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而产品缺陷责任,各国多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4、责任主体不同。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受害人既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再根据实际情况追偿。
5、免责条件不同。〈产品质量法〉第40条就销售者产品瑕疵责任免责事由作规定,产品缺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
6、产生时间不同。产品瑕疵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产品售出,存在法定瑕疵即构成产品瑕疵责任。产品缺陷责任以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因此只能在损害后果发生之后才可能成立,没有损害后果则不可能产生产品缺陷责任。
7、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产品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须按〈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生大损失。
8、诉论时效不同。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