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
B6
C9
D12
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即设立出版单位必须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设立的属于企业法人的出版单位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国家对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两个级别。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职业资格。获得中级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责任编辑注册。到岗1年内尚未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继续在出版单位工作。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应按主办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分为首次登记、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三种情况。 已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变更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2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包括接受不少于36小时的新闻出版总署当年规定内容的面授形式继续教育。 应试人员如果在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过程中有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且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已经进行职业资格登记的人员,如果因违反出版法规而被追究行政责任,或1年内造成5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连续2年造成图书不合格,均将被取消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前一种人员今后不得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并且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后两种人员在3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期满后可以重新报名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已经持有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如果参与买卖书号、刊号且情节严重,或者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方面违法问题且情节严重,或者连续2个年度考核未完成创利指标等,将被注销责任编辑证书。这类人员还可保留职业资格并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担任责任编辑,3年之后可以重新申请责任编辑注册。
简答题查看答案
已经注册持有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若因违法而受到刑事处罚,将被注销责任编辑证书,并且()不得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单选题查看答案
已经持有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如果出现()等情况,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注销其责任编辑证书。
多选题查看答案
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已经获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在进行续展注册时应提交继续教育证明,证实每年参加了累计时间不少于()的继续教育。
单选题查看答案
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编辑人员必须()才能申请责任编辑注册。
单选题查看答案
持有责任编辑资格证的人缘,如果有下列()情况,出版管理部门将注销其责任编辑证书。
多选题查看答案
一位大学讲师2003年调入某出版社。如果他要担任书稿的责任编辑,就必须()。
单选题查看答案
出版单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单选题查看答案
图书的使用价值在于其载有的精神文化内容。所以,图书是一种纯粹的精神产品,与一般物质产品有本质上的区别,对质量有很高的要求。所以说,图书质量是出版社的生命线。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印制三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各项均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合格;其中一项不合格的图书,其质量不合格。 为了保证图书质量,出版社必须坚持选题论证制度。选题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图书质量,因此出版社需要召开选题论证会,对选题进行集体论证,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少数服从多数。 出版社还必须坚持责任编辑制度和编辑持证上岗制度。责任编辑一般由初审或复审者担任,每种图书必须且只能有一名责任编辑。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两年内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责任编辑注册手续并持有责任编辑证书。 校对是出版流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出版社必须坚持责任校对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出版社每出一种书,都要指定一名具有二级校对及以上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为责任校对。一般图书的专业校对应不少于三个校次,付印样的通读应由责任编辑负责。 图书书名页是图书的构成部件之一,具有重要信息价值。出版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执行。图书书名页包括主书名页和附书名页。主书名页又包括扉页和版本记录页,扉页须载有书名、作者名和出版者名;版本记录页须载有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和版本记录。 出版社还须设立专门的图书质量评审部门或人员。评审部门应由具有出版专业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编辑人员和技术编辑人员组成,定期对本社新出版图书的质量进行认真审读、评议。 图书是为适应社会的文化需要而生产的,因此,图书质量的好坏要通过社会的检验才能得到及时、准确的评估。社会监督机制通常包括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出版行业协会监督、其他社会团体监督、读者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等方面。 为使图书质量能够得到切实保障,国家还制定了相应的奖惩措施。对在图书质量检查中被认定为成绩突出的出版单位和个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上罚款。经检查属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一年内造成两种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简答题查看答案